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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顺延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一、劳动合同顺延期限的情形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的几种情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的情形,但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劳动合同中“约定到期自动顺延”,则并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任意一种。

二、不签劳动合同的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计算: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2、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4、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所谓顺延期限,就是在以上的这些情形当中,就算劳动合同当时已经到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也是自动延续的,合同延续的时间是等这些情形消失了之后。所以说,假如职工当时正好是在生病期间合同到期了,员工本人没有必要急急忙忙的和公司解除合同,因为合同期限此时可以自动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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