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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是涉外仲裁吗?

一、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是涉外仲裁吗?

当事人一方为外国人不一定就是涉外仲裁涉外仲裁,是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涉外仲裁机构依法对当事人之间的争执居中决断的制度。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仲裁机构裁决的,仲裁裁决书一经制定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就同一事项向人民法院起诉,也不得向其他机构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

二、涉外仲裁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这是它同国内仲裁的主要区别所在。其涉外性决定了它比国内仲裁更加灵活,并受到国际公约、惯例及协议规范。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当事人的自愿和协议为基础的。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仲裁事项、仲裁地点、仲裁的组织形式、仲裁员、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适用的法律规定。

(3)具有民间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别是仲裁机构,一般都是非国家机关或非官方机构。这种民间性对那些对官方机构不信任的当事人来说,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尽管仲裁人或仲裁机构是当事人选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专业性。涉外仲裁争议经常涉及一些专门性或技术性的问题,需要具备专门知识的人去解决。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自主选择有关争议问题的专家充当仲裁员,从而有利于仲裁案件准确和迅速的解决。

三、涉外仲裁的法律规定是什么?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2、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如果一方违背仲裁协议,自行向法院起诉,另一方可根据仲裁协议要求法院不予受理,并将争议案件退交仲裁庭裁断。

3、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上述三项作用的中心是第二条,即排除法院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因此,双方当事人不愿将争议提交法院审理时,就应在争议发生前在合同中规定出仲裁条款,以免将来发生争议后,由于达不成仲裁协议而不得不诉诸法院。

根据中国法律,有效的仲裁协议必须载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选定的仲裁委员会和约定仲裁事项(该仲裁翦项依法应具有可仲裁性);必须是书面的;当事人具有签订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形式和内容合法。否则,依中国的法律,该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它通常作为合同中的一项仲裁条款出现;另一种是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它是把已经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形式的仲裁协议,其法律效力是相同的,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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