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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的入职试用期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

每个人在入职时都需要跟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刚入职的试用期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目前大多数人都不是很清楚,有的单位会告知转正后签订劳动合同,而有的单位则是签订试用期劳动合同,那么签订的入职试用期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以下为大家搜集了相关试用期的一些资料供大家参考了解。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入职试用期合同是否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根据劳动法及相关解释,不存在入职试用期合同,应直接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可以在劳动合同中根据规定进行注明。未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试用期合同直接视为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第2 款规定:“建立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上述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一种表现形式,所以也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同意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在劳动者开始工作之时就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新上岗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也可以不约定试用期。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很重要,如果发生,在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有利于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另外,关于试用期的标准问题,劳动法中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了试用期的上限,即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达不到用人单位的要求,用人单位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不得延长试用期,用人单位延长试用期的,属于违法约定试用期,需承担相应的责任。

其实劳动合同对个人和企业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双方可以凭借劳动合同充分的维护各自的权益,在遇到问题纠纷时,可以依据劳动合同合理合法的争取自身的权益,最后还是需要提醒一下,法律规定的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员工应保存好入职及相关的资料(如面试通知,录取通知,考勤证明等),如果遇到试用期结束,用人单位即辞退员工的情况,要学会运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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