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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有哪些?

随着法律的普及,我国各位居民的法治观也在不断加强,劳动者在入职用人单位后,都会在第一时间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维护劳动者的权利,比如在用人单位无故与员工解聘后,是需要支付赔偿金给职工的,那么也有人会询问是否有代通知金,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有哪些。

一、相关分类

1、代通知金有两种,第一种北京市的“代通知金”是在《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中的第40条、第47条规定,是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金。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金是指在劳动合同终止前,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的,应该支付没有提前通知的日期对应的工资的赔偿,这是一种赔偿责任。具体条文是《北京市劳动合同规定》第四十条 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经协商办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手续。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未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的,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劳动者1日工资的赔偿金。这是对用人单位没有依法提前30天通知而造成员工的工资损失赔偿,其归责原则是以过错责任原则。

2、第二种是在《劳动合同法》中的第40条规定的,是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

第二种全国“代通知金”是新《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金。这就是在外企经常流 行的遣散费中“N 1”中的“1”。

二、相关规定

在实践过程中,代通知金的支付前提最容易被误读,很多人不管合同解除理由是什么,一概认为需在经济补偿外再加一个月的所谓代通知金。

劳动合同法中对于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共有6条,即第三十六条关于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七条关于劳动者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八条关于劳动者即时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第三十九条关于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条关于非过错性解雇的规定,第四十一条关于裁员的规定。

法律并未规定每种解除合同行为均适用“代通知金”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只在第四十条中对“代通知金”进行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因此,“代通知金”仅在用人单位以上述三种理由解除合同且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时才能够适用,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或者虽然是上述三个理由,但已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代通知金”是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的。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有关信息,代通知金的意义是为了补偿劳动者在失业期间寻找工作的利益,一般来说代通知金的金额为劳动者的上月工资金额,那么在上文中也介绍了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有哪些,但是如果是劳动者违反了合同的规定,那么劳动者是无法得到任何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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