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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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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我国民事诉讼的传统制度,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存在于被告与原告之间的诉讼请求,任何法律的存在必有其存在的意义,所以针对不同的案件,我们需要知道它适用的法律依据。那么,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是什么?下文就是律图小编为大家的分析,大家可以往下阅读了解一下。

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

1、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直接涉及反诉的立法规定仅两条:

《民事诉讼法》第52条:“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 126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间接涉及反诉内容的还有第59条第二款:“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 129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有关反诉的司法解释也有两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 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吉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意见》第 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有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3、上列法律条文规定赋予被告在民事诉讼(无论第一审程序还是第二审程序)中享有反诉权,并规定了人民法院对反诉的审理形式、反诉与本诉的关系以及被告提出反诉的时间。需要补充说明的是,设立第二审程序制度实为容许对初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把初审法院的法官置于“被告”的地位,由上级法院审查下级法院判决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我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仲裁与起诉的关系有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亦有不与《劳动法》相抵触的类似规定,但并未规定反诉也要受仲裁前置约束。换言之,劳动争议案件的被告如可以提出反诉来保护自己的权益。不难看出,本案被告提出反诉系依据反诉之相关法律规定提起的,而且完全符合所有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就是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反诉的法律依据的具体介绍,总之,反诉是在已经开始的诉讼程序中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民事原告提出的一种独立的反请求,反诉可以驳倒原告的无理要求,并且可以争取实现自己期待的结果。希望通过此介绍让大家能够了解下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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