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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时的相关问题

自从规定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也属于工伤范围后,很多人都不清楚在这个时候是该申请工伤赔偿呢?还是该索要交通事故赔偿?这种时候可不可以同时选择两种赔偿呢?关于这个问题,小编为您简要解答一下,请阅读下文了解。

一、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有哪几种情形?

根据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下面2种受交通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2)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出现上述情形,便构成受交通事故伤害与工伤的竞合。

二、发生竞合时,受害职工和其单位应该怎么办?

(一)受害职工可向交通事故肇事者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职工所在单位应当予以协助。

根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若肇事者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赔偿义务,受害职工可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调解终结之日起1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起诉。

(二)申请工伤认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7条的规定,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若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可在事故发生之日起1年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要特别注意,别错过1年的申请时限,以免使权益受损。

三、发生竞合时,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保险待遇能否兼得?

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

(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

(2)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3)由于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或者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给与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上文的介绍,相信现在大家都知道在交通事故工伤发生竞合的时候,一般是不能同时兼得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赔偿的。但当事人可以就受到的伤害进行工伤认定、工伤鉴定等等。对受伤害的职工的赔偿主要是由肇事者来赔偿,不足的部分再由工伤保险机构补足。要是您还想了解工伤交通事故竞合的知识,请继续关注律图推出的有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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