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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吗?

一、在环境行政诉讼中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吗?

环境行政诉讼中不可以适用调解原则,具体可以适用以下的原则

(1) 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査原则,是指环境行政诉讼的目 的是要求法院审査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即证据是否充分,程序是否合理,法律依据是否正确全面等。如果合法则维持原行政 行为,如果不合法,则撤消或部分撤消原行政行为。

(2)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法律地位平等原则

环境行政诉 讼的双方当事人往往是行政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在日常工作中这两者的地位是不平等的;但是,在环境行政诉讼中,作为原告的公 民个体或企业事业单位与作为被告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是平等的。

(3) 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辩论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法院审理的过程中,有权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陈述自己的观点及案情事实,维护自己的权益。

(4) 不适用调解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审理过程 中,不可以用调解的方式使双方达成协议,互相退让,取消诉讼,而必须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直接做出判决。

(5) 诉讼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执行原则,是指尽管公民个体 或企业事业单位提起了行政诉讼,但该具体行政行为并不会因此而停止,除非被告决定停止、法院裁定停止或根据某些法律法规 要求应该停止。

(6) 以行政机关为当然被告原则,是指在环境行政诉讼案件中,被告一定是与诉讼有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机关,而非执行该行政行为的工作人员。

二、可以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主体是谁?

1、检察院

均把检察院作为有资格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当然主体,检察院作为最高法律秩序和道德秩序的代表者,以保护公益和维护法律为依据,有权对民事和行政争议进行干预。

2、环境行政机关

环境行政机关根据环境公共委托论、国家环境权论和诉讼信托论,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然而,环境行政机关一般被赋予强大的行政权,由于环境法律的概括性和原则性,环境行政机关在具体执行环境法律中负有就法律规定出台具体实施细则的任务,同时为保证其严格实施环境法,环境行政机关被授权拥有强大的环境行政执法手段。

3、环境组织

环境组织都是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环境公益诉讼原告,基于权力寻租、机构俘获导致政府失灵,再加上市场失灵,环境治理要求一种中立的第三方力量,以公益性、非营利性、服务社会利益为宗旨的环境团体成为环境治理的主力。

环境诉讼可以由检察机关提起,也可以由相应的环保组织提起。并且提起环境行政诉讼之后,法院在审理这类型案件的时候,需要遵循法律当中所规定的原则,比如说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但是一般情况下不能够适用调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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