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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投标保证金比例的规定有哪些?

土地招投标过程中,通常需要约定缴纳一定数量的投标保证金,来规范投标人相关责任的按时履行。这样做可以避免中标后无故新增或变更履约条件,保障竞标活动有序开展。那么我国法律对土地投标保证金比例有哪些规定呢?下面小编为您解答。

一、什么是投标保证金

投标保证金:在招拍挂出让活动中,由参加招拍挂出让活动的投标人或竞买人向作为出让方的市县国土部门缴纳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中,确定中标人或拍卖挂牌竞得人之前,投标人竞买人向市县国土部门缴纳的投标竞买保证金,是意向用地者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资格,具有履约保证金的性质,而不是定金,也不是土地出让价款按现行制度要求,任何有意向参加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招拍挂出让活动,希望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只有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并符合其他条件,同坐作为出让方市县国土部门审核,具备参加招拍挂资格后,才能参加招拍挂。不按时交或不及时交,即使符合其他条件也不能参加招拍挂,投标、竞买保证金是参加招拍挂活动资格条件的门槛。

二、保证金比例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26条规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三、缴纳形式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多种多样,但是哪一种更安全可靠、简便易行呢?《办法》三十六条规定:“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我们对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形式逐一分析,现金,是我们经济交往中常用的交易方式,但是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递交形式有很多弊端。

四、保证金退还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30号令)》第五十六条规定:第六十三条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五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的内容一致。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招标人最迟应当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为了保证竞标双方合法权益,投标人在投标前需要充分考虑自身与待投标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投标方案。在土地竞标活动中,投标人应按时按比例缴纳土地投标保证金。以确保后期投标活动的顺利开展。看完以上内容,您是否对土地投标保证金比例问题找到了答案呢?如果您需要更专业的法律帮助,可以咨询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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