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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在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是民事诉讼,因为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纠纷也是属于民事纠纷。在发生纠纷后,受害人会要求对方赔偿,对于拒不赔偿的现象,会将其上诉到人民法院,有法官裁决。但是若出现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一、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怎么办?

打官司赢了被告没有赔偿能力,那您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也是没用的,法院会停止强制执行,一直要等到对方有钱之后,才会重新启动强制执行。

打官司是有成本的,也是有风险的。如果对方没有钱打官司就是风险,花钱打官司导致不能执行。这些情况应当在打官司前应当进行调查分析,有针对性的打官司。对方没有财产,法院也是没有办法的。

二、是否可以要求工程质量合格赔偿

尽管工程款不予支付,但双方各自遭受了重大损失,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所受损失。发包人投资付之东流,建筑材料变成建筑垃圾,损失包括投资、建材价款、劳务费、设备租赁费、贷款利息、对第三人赔偿金等;承包人劳而无果,损失包括机械设备租赁费、工人工资、垫资等。

三、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如何处理相关纠纷

《合同法解释》第3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可知,验收合格仍是支付工程款的前提。验收合格包括竣工后验收合格和原验收不合格但修复后验收合格;无法修复和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无任何利用价值,只能铲除重建,严重背离发包人缔约目的,让其接受并支付工程款明显违背公平正义原则。

《解释》又将“工程质量高于合同效力”适用到有效合同以及合同解除后的相关纠纷之中,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款不能获得支持。第16条第3款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第10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3条规定处理”;

在工程质量官司打赢之后,法院对于拒不支付赔偿金的现象一般会强制要求其支付,但是对于工程质量官司没钱赔,法院也是不能强制性要求其赔偿的,智能等其有支付能力之后才会要求其支付赔偿金。法院在审理过程质量案件时,是参照合同法以及合同法解释的相关条规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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