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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为3%是否有规定

今年,我国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当中,对于从事建筑行业的同仁们来说,国家其实发布了一项和建筑行业紧密相关的事项。那就是对于工程质保金的相关规定,其实很多大型工程的工程质保金也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不过照现在的政策来看,质保金的比例是有所下调的。下面小编要为大家介绍的就是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为3%是否有规定?

一、建设工程质保金比例降低为3%是否有规定?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规定,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二、政策解读

根据新版《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如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及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等。

1、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

2、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3、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4、新办法对保证金的预留管理也有严格的规定。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5、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推行银行保函制度,承包人可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

6、对于预留保证金的比例,新办法规定,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合同约定由承包人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将建设工程的质保金比例下调至3%,已经是一个不争的事实了。这是在我国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当中,确实颁布的一项新的政策。所以大家以后在签订工程建筑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注意工程质保金的比例问题。以上就是律图小编整理的内容。律图有在线律师,如果您有任何的疑惑,欢迎您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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