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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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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各种各样的诉讼案件中,如果想要打赢官司,那么就必须要提交证据,但是有时候有些当事人为了自己的个人利益提供虚假证据。法院,有时候可能会排除大量的非法证据,这就导致法官在认证时非常困难,那么刑诉证据排除规则是怎样的呢?本文小编将针对这个问题为大家整理相关资料。

一、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对非法取得的供述和非法搜查扣押取得的证据予以排除的统称,也就是说,司法机关不得采纳非法证据,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源自于英美法,于20世纪初产生于美国。当今世界各国及国际组织,大都制定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它通常指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使用非法行为取得的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的规则。“非法”者,本为非法取得之意;“排除”者,初指非法证据不得在刑事审判中采纳为不利于被告的证据,后扩大到包括在审前程序中不得以非法取得的证据为根据签发逮捕证和搜查证等司法行为,以及被告方可以法院未排除非法证据为由进行上诉和请求最高法院审查案件。

二、刑诉证据排除规则

我国证据的合法性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证据必须具有合法形式。

2、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和运用。

3、证据必须有合法的来源。

4、证据须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以上对证据合法性的阐述是论述证据能力所必要的,即一件事实要成为民事司法中定案的根据,须具备相应条件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否则不能成为法院定案的依据。

三、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

1、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实物证据(包括信息)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它构成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主要内容。这些非法证据的取得,主要发生在逮捕、搜查和扣押的过程中。

在美国,进行逮捕、搜查和扣押必须有“可能成立的理由”,而且该理由必须在逮捕、搜查、扣押之前就已经成立,不能以逮捕或搜查中所得的证据来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更不能以逮捕以后侦查过程中发现的证据证明逮捕和搜查的合法性。除非在警察在场时犯重罪或警察虽不在场,但有合理根据相信犯罪嫌疑人犯有重罪的情况下,必须有法官签发的逮捕证才能执行逮捕;除非搜查附属于一个合法的逮捕行为,或搜查得到当事人的同意,或有特殊情况而使进入搜查是合理的行为的情况下,必须有治安法官签发的搜查证才能进行搜查。而签发逮捕证或搜查证的程序极为严格。

逮捕并非取证行为,但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有密切的关系:⑴在逮捕的同时会进行搜查,如果逮捕不合法,则搜查所得的证据要被排除;⑵如果逮捕不合法,在逮捕后,即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了自愿的供述,这种供述也会因为是“毒树之果”而被排除;⑶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护始于逮捕,包括沉默权、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等,如果在逮捕时违反任何一项权利,都有可能导致启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后果。

而搜查和扣押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关系更为直接,任何遭受非法搜查和扣押所侵犯的人都可以向地区法院提出动议,要求不得将在下列情况下所取得的物品当作证据使用:

⑴该物品是在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扣押的;

⑵搜查证不符合格式要件;

⑶所扣押之物品不是搜查证上所指明的物品;

⑷缺乏签发搜查证所必须具备的合理根据;

⑸搜查证之执行不合法。法官应当判定该动议有关的任何证据是否合理。如果该动议被批准,该扣押之物品不得在任何听审或审判中被采纳为证据

2、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的排除

在美国,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陈述。该宪法性的原则规定可分为五项独立的规则:

⑴不得强迫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证,即回答法庭的询问,如果他自愿放弃这个权利,则可以作证,即在法庭上接受交叉询问;

⑵在刑事、民事或立法听证的案件中,任何人有权拒绝回答可能使其受到刑事追究的问题;

⑶警察及其他政府机构不得使用暴力或暴力相威胁,或以不合法的、超出权力的允许以获得自白或陈述;

⑷进行询问的警察、法官或其他司法官员在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询问之前必须遵守米兰达规则,主要是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保持沉默和得到律师的帮助;

⑸违反这些规则所取得的自白或陈述将被排除,不得用作对被告人不利的证据

供述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违法行为所作的完整的陈述,须具备下列因素:

⑴供述必须是完整的承认犯罪;

⑵供述必须承认犯罪和其中的重要构成;

⑶供述必须能证明犯罪本身而不需要再进行推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证据。从警察的角度讲,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中得到供述对及时侦破案件和对被告人定罪是十分有利的,但这样往往可能使警察有意无意的滥用职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宪法,如限制警察的权力,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其中最常用的方式就是赋予被告人沉默权等。

非法取得供述的方式包括强迫和引诱等。任何用强迫、引诱、精神上和身体上的威逼,答应给予免于或从轻处罚的允许等欺骗手法得到的供述,都不能作为证据采纳,而必须在审判时加以排除。

言词证据还包括承认,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可能用作反对他自己的证据,分为陈述和行为。与供述不同的是,陈述可以是对犯罪事实的某个片段的认可。由于承认可能是以行为或下意识表示的,所以承认不像供述那样有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可以不受“不得被迫自证其罪”的限制,从而承认被排除的可能性比较小。

3、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的排除

违反正当程序取得的非法证据主要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的证据。该含义主要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刑事诉讼的关键阶段包括:

⑴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的某些辨认的程序;

⑵警察或检察官试图得到被告人有罪陈述的程序;

⑶第一次出庭;

⑷答辩程序;

⑸法庭审判前的听审程序;

⑹审判程序。

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没有律师在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没有放弃得到律师帮助的权利,则在这些程序中所获得的有关证据将被排除。

主要有四大条件,证据必须要具有合法的形式,证据必须是由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收集和运用的,证据的来源必须是合法的,证据必须要经过法定的程序来查证事实。提供非法证据,不仅触犯了我们的道德底线,而且很有可能触犯法律,所以提供证据是一定要真实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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