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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一、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是什么?

民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规定是谁主张谁举证,这是属于最基本的一种原则。事诉讼的举证与质证规定是人民法院实行“一证一举一质”和“一组一举一质”的质证方式,当事人应对证据材料的证明效力进行辩论和反驳,对证据材料进行审验、质疑、辩驳必须当庭明示是承认或否认,当事人举证和质证的次序:先由原告出示证据,由被告进行质证;再由被告出示证据,由原告进行质证。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另一方不认可的,举证责任转移,由不认可的当事人举出反驳证据。就同一事实,一方当事人举出的证据,对方进行反驳,反驳理由充足的,原举证的一方可重新举证。

1、质证准备

收到对方的证据后,应当与当事人紧密沟通,就对方提交的证据形成质证观点,主要围绕证据的三性(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询问当事人这些证据是否存在、真实。对我方不利的证据有否可以否认的可能,比如说传真。

这个过程同样应当慎重,同时有否证据可以反驳对方的这些证据

同时,应当及时与承办审判人员联系,询问对方的举证期限何时届满,届满前有否补充证据等。(注:“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的客观联系,这种联系具体来说有因果联系、条件联系、时间联系、空间联系、必然联系、偶然联系等,其中最常见、最主要的是因果联系。一切倾向于证明待证事实可能存在或可能不存在的证据均为相关证据,否则不具有关联性。)

2、质证技巧

总的一个原则是围绕着“三性”进行。首先要听清楚对方在提供这些证据所要证明的内容。紧紧围绕对证据的合法性(证据主体是否合法、证据形式是否合法、证据取得方式是否合法、证据程序是否合法)、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辩、验、判。逐一识别、判断。

二、从哪些方面发表质证意见?

证据来源形成是否合法、与诉求的关系、有否完全质证、是否可用推定等发表综合意见:

(1) 原件/复印件;

(2) 证据的来源是否合法;

(3) 证据是否存在瑕疵、伪造的痕迹;

(4) 证据本身内容上是否矛盾;

(5) 证据与本案是否存在关联性;

(6) 证据是否能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

(7) 证据是否与无需举证的事实相违背。如:词语表达有:“这份材料真实性无法确认,这份材料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这份证据无法达到对方所说的证明目的,这份证据来源不合法”等等。当然每个证据质证意见均应从三性着手,质证意见要有层次感,要有条理:1、2、3、首先是合法性的确认,其次真实性,最后是关联性。也可以从形式到内容进行表述。但是,要注意:观点要鲜明,不要含糊其辞。

现实生活当中,如果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支付相关的费用或者是有其他方面的一些诉讼请求的话,那么必须要提交证据,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一些事实来进行举证,这实际上属于就是谁主张谁举证。但是也有一些是比较特殊的,是适用于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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