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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原告与被告的诉求是不同的,双方所要维护的利益也是不同的,原被告在诉讼中是处于一个对立的状态。原告对自己的利益主张是主动的积极的,所以他是诉讼的提出者,往往都是权利遭受侵害的一方,被告是基于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而产生的,往往是侵犯他人权益的一方。律图在本文中主要介绍民事诉讼法原告与被告的权利与义务。
权利:
1、有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有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回避的权利。
2、有向法院申请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权利;在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以及追索劳动报酬或其他需要先行给付的案件诉讼中,有请求法院裁定先行给付的权利;有撤销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有请求调解或与被告人达成协议,自行和解结案的权利。
3、经法院许可,可以查阅本案的庭审材料,请求自费复制本案的庭审材料和法律文书(涉及国家机密或公民隐私的材料除外);
4、在法庭上可提出新证据;经法庭许可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要求重新进行鉴定、调查或者勘验;
5、在法庭上有权与被告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辩论;法庭辩论结束后,有发表最后意见的权利;
6、有权阅读法庭笔录,如认为对自己的陈述记载确有遗漏或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
义务:
2、有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先行调解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第一百二十三条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起诉,必须受理。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经小编介绍,关于“民事诉讼法原告”的权利和义务这一问题你是否清楚了解呢。小编为你总结至此,遇到不能通过自己协商解决的事件时,最好通过诉讼或者相关仲裁机关解决,提起诉讼后的审判结果,是具有约束力的,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必须就以生效的判决,履行自己的义务。民事诉讼中,原告有提出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驳的权利,在义务方面,原被告双方都必须遵守纪律,尊重法官的审判,如果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有上诉的权利。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青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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