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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证会后什么时间裁定

我们在申请有关行政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执行行政处罚的事项后,会有听证会举行,以及法院在审判案件的过程中,有时候也会召开听证会。但是听证会到底是什么呢?听证会的流程是怎么样的?听证会后什么时间裁定呢?小编将在下面解答这些问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案件办理需要,决定召开听证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向审查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申请召开听证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告知申请人。不同意召开听证会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一  、听证会的一般概念

听证会分为三类,一类是行政机关的听证会,其含义为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行政决定之前,听取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一类是法院的听证会,其含义为法院为了查清事实,公正审判,听取案件相关人的陈述、质证的程序;最后一类为立法听证,一般不会出现。

二  、听证会的流程

(1)作出举行听证会的决定

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机构举行听证会是否要报委员长会议或主任会议批准,这里没有明确的规定,需按照各部门的具体规定。

(2)听证公告

公告中应明确写出时间、地点、目的等等,以及听证事项和与了之有关的必要的背景资料介绍,并且介绍所包含的信息应当足以使公众判断听证事项是否会对其产生影响。总体而言就是应对听证事项的介绍应当较为详细,使公众知道听证事项的问题所在,了解公众的真实意见。听证公告的发布方式就是尽可能让最多的人知道或让尽可能多的相关人知道听证会召开的有关情况。

(3)听证陈述人的确定

按照公正、合理、平等的原则,确定陈述人。具体有四种确定的方法。一是听证陈述人的报名人数不足听证会公告所列人数,听证机构认为可以举行听证会的,所有符合条件的报名人均应列为听证陈述人;二是按照报名时间的先后顺序确定听证陈述人;三是对于一些人可以有优先权,主要是某一群体推选出的代表;四是听证机构的工作人员经约见认为该人持有重要意见、确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听证陈述候选人或利害关系人。

(4)听证义务

陈述人不仅应当按照要求其提供书面材料,还应当要求其出席听证会,以接受听证人和其他听证陈述人的质证。

(5)听证陈述人保密和费用

一些可能涉及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听证机构不得公开。并且对于听证陈述人生活确有困难的,听证机构可以为其提供因出席听证会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6)旁听

旁听人员的确定,应参照人民法院旁听的办法,按到会场的先后顺序确定。此外,听证机构应当保证媒体参加听证会,并进行报道。

三  、听证会后的裁定期限

听证会的裁定期限是不确定的,因为听证会的种类不同,且听证事项不同等等因素,都会影响听证会后的裁定,一般来说最长的是三个月的时间。

综上所述,听证会后什么时间裁定是一个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或者条例来规定的问题,根据以往的例子来看一般最长的期限为三个月。对于听证会的相关规定,在法律上或者规章上规定的也不是很完善,仍有需改进的地方。但是听证会的出现提高了行政机关和审判机关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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