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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

我们在进行诉讼流程的时候,会遇到许许多多的问题,对此我们需要选择不同的诉讼手段。公民代理诉讼就是我们比较常见的选择之一。但是公民代理诉讼也有着许多的规定和限制,我们要根据这些来进行下一步的策划。那么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呢?小编这就告诉大家。

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有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委托代理人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所谓的公民代理,按照新民诉法的规定,是指除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外的公民代理参加民事诉讼的活动,或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以公民身份代理其近亲属或所在单位进行民事诉讼的活动。

(一)、“近亲属”的范围。近亲属按照我国的法律是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在司法实践的审查中不能扩大这个范围,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去确定是否是近亲属,而且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交受委托人与其存在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二)、“工作人员”的范围。这个地方的工作人员的概念与我们平时理解的不一样,这里指的是当法人或其他组织作为当事人时,与涉案法人或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人事关系的人员,不是只要是工作人员都可以公民代理。在实践中委托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受委托人系其单位和其他组织工作人员的劳动合同或社会保险关系等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主要是要避免外国人等以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团体推荐的身份进行代理,按照《宪法》关于公民的理解即可。在实践中应当审查所在社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及其理由。当事人有权委托近亲属以外的其他公民代理,但需要到所在社区、当事人单位及有关社会团体履行推荐手续。因此,从这一点的规定来看,新民诉法并不存在禁止其他公民代理的立法本意,只是出于规范诉讼的目的,突出强调公民代理人与当事人的“亲属关系”、“工作关系”及与所在社区、关涉单位或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关系”。这只是以工作关系限制社会上职业化的公民代理的发展,以推荐关系突出公民代理的信誉担保与组织监督。

以上就是民事诉讼法关于公民代理的规定主要需要注意的地方。小编在这里要提醒大家,民事诉讼法是有过修改的,在进行民事诉讼的时候我们要注意,不要因为忽略改动而导致自身的历史受损,乃至对今后的正常工作生活传声不利影响。如对此问题还有其他疑问,可向律图的相关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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