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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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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是诉讼案件中适用率最高、最为广泛 、也是最基本的诉讼程序,不管是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还是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运用都是最普遍的,除非特殊情况选择简易程序外,其余的都是普通程序。下面律图的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下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内容。

一、普通程序的含义

第一审普通诉讼程序,又称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和裁判第一审民事案件通常适用的程序普通程序是诉讼程序中最基本、最核心的一种程序,是诉讼程序的基础,具有审判程序通则的功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普通程序位列众多程序之首,而且与其有关的条文最多——共有31条,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

二、普通程序的特点

1、普通程序具有完整性。其表现在:从体系上看,普通程序包括了当事人起诉、法院受理、审理前准备、开庭审理、裁判等各个法定诉讼阶段,每一个诉讼阶段按顺序相互衔接,体系完整,反映了审判活动和诉讼活动的基本规律。从内容上看,普通程序对各个诉讼环节的具体内容均作出了具体明确规定,并且对一些必要的诉讼制度也作出了规定,如撤诉、缺席判决、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等。它们不属于某一个诉讼阶段,但对于处理诉讼中可能出现的特殊问题,却是必不可少的。

2、普通程序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其体现在: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除贯彻民事诉讼法总则部分的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外,不需要适用其他任何一种诉讼程序的规定,是不依赖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的独立的诉讼程序。法院无论是审理一般的诉讼案件,还是重大、复杂的诉讼案件,都可以只适用普通程序就将其审结。

3、普通程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普通程序适用于各级各类法院审理诉讼案件。中级以上的法院和各专门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基层法院除审理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外,审理其他案件也必须适用普通程序。同时,由于普通程序完整、系统,可广泛适用于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我国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是专门用于处理简单民事案件、上诉案件和再审案件的诉讼程序,针对性强但不系统完整,法院在审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凡是相应的程序没有规定的,就要适用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普通程序的这一特点反映了普通程序和其他诉讼程序的关系,反映了诉讼程序之间的差异性和协调性。

关于民事诉讼普通程序的相关内容如上所述,普通程序运用的普遍性反应了他在诉讼过程中的重要性。民事诉讼普通程序有其自身的特点,但是并没有选择的门槛,普通程序相当于是诉讼过程中的兜底程序,不符合特殊程序条件的一律适用普通程序。更多法律知识,欢迎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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