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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有哪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适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我国的民事诉讼法适用于所有在我国领域进行民事诉讼的人。具体包括下列几类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三)虽然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但申请在我国法院进行诉讼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又称为民事诉讼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对事的效力主要包括:

(一)由《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民法典》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静态的财产所有关系和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如物权、债权等;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包括了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和身份权,如姓名权、健康权、肖像权、名誉权等。

(二)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调整的婚姻关系、继承关系、收养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离婚案件、抚养或赡养案件、继承案件等。

(三)由《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这主要指经济关系中属于民事性质的案件。如因损害消费者权益引起的损害赔偿案件、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引起损害赔偿案件等。

(四)由《民法典》调整的合同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如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等。

(五)由《劳动法》调整的部分劳动关系纠纷所发生的案件。劳动关系就其性质而言,并非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但我国民事诉讼法把劳动争议案件纳入了其调整范围,这类案件包括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案件等。但对劳动争议案件法律规定了"先裁后审"的制度,即对劳动争议必须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六)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的其他案件。主要指特别程序和非讼案件。如选民资格案、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认定公民为限制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财产无主、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等。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不仅包括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甚至包括时间效力和空间效力。只要在我国的领域,并涉及触犯法律的案件,并且是在1991年4月9日之后,都可以适用于民事诉讼法。所以民事诉讼法还是一个维护权益比较好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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