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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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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支付手段繁多,有现金支付、银行转账、支票、汇票等等。其中,支票、汇票等如果在票据后面背书无关的第三人也是可以通过银行领取资金的,这样当票据丢失的时候就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作废。那么,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规定有哪些呢?律图为您解答。

《民事诉讼法》中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一百九十三条,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申请书,写明票面金额、发票人、持票人、背书人等票据主要内容和申请的理由、事实。

第一百九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受理申请,应当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的期间,由人民法院根据情况决定,但不得少于六十日。

第一百九十五条,支付人收到人民法院停止支付的通知,应当停止支付,至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六条,利害关系人应当在公示催告期间向人民法院申报。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通知申请人和支付人。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一百九十七条,没有人申报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判决应当公告,并通知支付人。自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第一百九十八条,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上述是民事诉讼法申请公示催告的相关规定,若是发生票据丢失等情况一定要准备好材料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作废,以防被人冒领避免损失。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必须是是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别的地方的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是不会受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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