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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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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是为解决民事纠纷颁布的关于程序问题的法律,在三大诉讼法中,均对管辖有相关的规定且都有其差异性。新民事诉讼法是根据实体法的变化做出的修改,与之前的诉讼法相比有很多新的亮点。现在,律图的小编就来告诉你新民事诉讼法对于民事管辖制度修改的亮点有哪些。

一、民事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二、诉讼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地进行。

三、新民事诉讼管辖权修改的亮点

(一)旧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涉外案件。

新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的重大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者案情复杂,或者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等具有重大影响的涉外案件。

修改亮点:这一条在重大涉外案件的标准上作了修改,把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人数众多去掉了,增加了“一方当事人”人数众多和具有重大影响。

(二)旧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新法条:专利纠纷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近年来突显出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多、类型广等多方面态势。专利纠纷的案件在最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释中可以到基层法院来审理了。修改了滞后的法律规定,废止了与新法冲突的规定,统一了关于专利纠纷管辖法院的规定。

(三)旧法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新法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修改亮点:此条增加了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主体的管辖法院。以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机构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情况管辖法院的规定。

(四)旧法条:被告一方被注销城镇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被告一方被注销户口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确定管辖;双方均被注销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将被注销城镇户口修改为了被注销户口,弱化了农村户口和城镇户口的差别,这是由城乡一体化发展的趋势所决定的。

(五)旧法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户籍迁出不足一年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超过一年的,由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 当事人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修改后的法条关于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一管辖法院未变化。但当事人户籍迁出尚未落户的,无论迁出是否超过一年,统一由其原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六)旧法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强制性教育措施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强制性教育措施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2013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在我国存在56年的劳教制度退出历史舞台。在保障人权、尊重法治的价值取向下,废止劳教早已成为社会各界共识。此条文在修改中,将“被劳动教养的”,修改为“被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体现了民事诉讼法的与时俱进与保障人权。

(七)旧法条: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在追索赡养费的案件中,同时有几个被告,其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为方便原告起诉,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法条文中,增加了追索抚养费、抚育费。

(八)旧法条: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如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则也应由军事法院管辖。这一修改,采用军事法院专属管辖,体现了保护军人。

(九)旧法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新法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修改亮点:在旧的民诉解释法条文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新的民诉解释中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增加“可以”一词,这就放开了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便于起诉离婚。

新增条文: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在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同居或者解除婚姻、收养关系后,当事人仅就财产发生争议的,可以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不动产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修改亮点:这些新增加的条文,对民事诉讼实务中遇到的问题做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利于新民事诉讼法的落实。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这就简化清晰了民事诉讼实务中管辖的问题。

(十)旧法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购销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新法条: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获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修改亮点:这是关于合同诉讼管辖权变动较大的条文。原来民诉解释中细分了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补偿贸易合同等合同履行地的规定。修改后的民诉解释,统一了合同诉讼管辖的规定。新增加了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形式订立的买卖合同,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这是随着网络的发展,网上买卖的盛行,而诞生的新规定。

(十一)旧法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新法条:依据当事人的管辖协议,在起诉时能够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确定管辖

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修改亮点:新的民事诉讼与原来民事诉讼解释相比,更加体现民事诉讼意思自治原则,更加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使得当事人之间的协议管辖约定尽量有效。

(十二)旧法条: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新法条: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修改亮点:新的民诉解释,增加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管辖法院。此修改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上民事诉讼法新解释关于管辖制度的修改亮点,体现了开始重视程序公正的价值。为确保程序公正,民事诉讼法新解释对专属管辖、地域管辖管辖转移等作出了细化规定,以减少管辖争议和异议。

新的民事诉讼对于民事管辖在修改之后,对减少法院的在管辖上面的正义和异议,法院办案效率大大提高。修改后的管辖也更加注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体现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对管辖地的规定更加明确而具体,可以更好、方便的选择管辖法院,具有很大的进步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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