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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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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我们遇到民事诉讼案件时,民事诉讼案件当事人一般都会委托律师作为案件代理人去处理民事诉讼案件中所产生的问题。那么如果民事诉讼案件当事是委托律师以外的人作为案件代理人是否可以呢?那么问题来了,是否所有人都能成为民事诉讼代理人呢?下面律图为各位讲解一下关于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定义:

民事诉讼代理人,是指在一定权限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的人。被代替或被协助的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一定权限”又称为诉讼代理权限,即诉讼代理人为诉讼行为和接受对方当事人诉讼行为的权利范围。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责:

民事诉讼一般由当事人亲自进行,但在当事人不能或难以亲自进行诉讼时,就需要有人代替或帮助其诉讼。民事诉讼代理就是适应这一客观需要而设立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民事诉讼代理人可分为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自2013年1月1日起,根据新民诉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四)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三、民事诉讼代理人的申请资料:

当事人为自然人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近亲属、其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当事人为单位(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时,可以作为其诉讼代理人的人员范围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其工作人员。

相关人员作为诉讼代理人时,须向法院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律师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函和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近亲属提交:近亲属(指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身份证件、与委托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户口簿等)、当事人的委托书。

当事人的工作人员提交:工作人员的身份证件、单位出具的受托人为其工作人员证的明文件、盖有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提交:公民的身份证件、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信等证明文件(需加盖推荐单位公章),当事人的委托书。

民事诉讼代理人规定可以具体分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同时这两类又细化成了四类。当选择民事诉讼代理人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选择好了适合自身的代理人时,记得相关的材料要准备好。确保在不损害自身合法利益下签订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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