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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材料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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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诉讼代理人的不仅只有律师还有法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中,诉讼代理人需要向法院提交相关的材料去证明他具有作为被代理方代理人的资格和作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那么需要哪些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材料呢?以下我们就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解。

一、民事诉讼代理人需要提供的证明材料

有关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需要提交给法院的证明材料,在以往没有具体的规定。自从2015年2月4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解释)后,这一情况有了变化,该民诉解释从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一共用了四个条文对诉讼代理人作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其中第八十八条对诉讼代理人应当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明材料的规定对诉讼代理人能否作为诉讼代理人顺利地参加诉讼会产生很大的影响。

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规定:“诉讼代理人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提交授权委托书外,还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材料:

(一)律师应当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证明材料

(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基层法律服务所出具的介绍信以及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

(三)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

(四)当事人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与当事人有合法劳动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

(五)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推荐材料和当事人属于该社区、单位的证明材料;

(六)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应当提交身份证件和符合本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材料提交的相关问题

民诉解释虽规定了提交证明材料,却没有规定诉讼代理人应当提交的证明材料应当由那个部门来出具。没有规定证明材料的形式要件。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是诉讼代理人提交了证明材料,也可能受到对方当事人的质疑,也可能被法院认定为不予采纳的证明材料。

对于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明材料,除了第二款第(一)项关于律师的规定以外,其余的几项涉及到诉讼代理人提交证明材料时还可能会遇到难以克服的困难。

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关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提交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的规定。其中的“当事人一方位于本辖区内的证明材料。”应当由谁来出具,本辖区的范围如何确定。是按照市、县(区)确定还是按照乡、镇、街道办事处确定?当事人一方是指被代理人一方还是双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位于本辖区内”具体是指实际居住在本辖区还是户籍在本辖区,是当事人的工作单位在本辖区还是引起诉讼的事实发生在本辖区等。

在自然人为诉讼当事人的民事诉讼中,近亲属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的情况是很多的。民诉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有关当事人的近亲属应当提交与委托人有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的规定,看起来容易实际很难。实践中不是每一个诉讼代理人都可以开近亲属关系的证明材料。如果是子女被自己的母亲委托为诉讼代理人,就发生现今网上流行的要证明“你妈是你妈”的事情。民诉解释第八十五条规定“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的亲属,可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看似放宽了以当事人近亲属的名义作为诉讼代理人的范围。但是若要提交近姻亲的证明材料谈何容易!如女婿作为老丈人的诉讼代理人,女婿第一步要证明自己已经结婚,第二步要证明自己的妻子与自己的老丈人是父女关系,第三步是证明与自己的老丈人是近姻亲的关系。但是这些证明材料又由那个部门出具才为是有效的证明材料。

综上所述,在民事诉讼代理过程中,法律所规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代理人的除了律师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外,对其他的代理人都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民事诉讼代理人的材料的提供除了律师外其他代理人都有着或多或少的问题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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