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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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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是国家为更加良好的解决民事纠纷而专门设立的一项诉讼法。当我们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就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这时法院就会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来裁决民事诉讼的最终结果,从而判决被告人应承担的责任。而对于因为被告人而造成的其他损失,国家也专门设立了附带民事诉讼。今天,小编就好好的给大家介绍一下附带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的相关内容。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概念

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刑事诉讼法》第99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

(1) 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物质损失。

(2)申请回避权。

(3)委托诉讼代理人。

(4)为了保证赔偿的实现,有权要求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保全措施。

(5)为了解决生产或生活上的困难,有权要求先予执行。

(6)参加法庭调查,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的事实和证据作出陈述和发表意见,参加法庭辩论。

(7)请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或者与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自行和解。

(8)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9)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申诉。

三、什么主体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网上关于附带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的相关内容。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看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权利有9个,并且不是随随便便什么人都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上面的内容,可以说,附带民事诉讼是《民事诉讼法》的一个补充和完善,为解决因被告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而进行赔偿的一个相关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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