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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从哪个时间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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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进程的推进与百姓法律意识的增强,百姓通过法律进行维权的民事案件较多。在民事诉讼中,我们如果要通过法律进行维权,需要注意这样那样的时间限定,因为一旦错过时效,即便是稳赢的官司也是无从打起了。律图网的编辑就来为大家讨论一下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从哪个时间起算的问题。

一、一般诉讼时效

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二、特别诉讼时效

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三、立案时间

公安司法机关对立案材料进行审查和必要的调查后,应分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于需要立案的案件,先由承办人员填写《立案报告表》,包括:填报单位、案别、编号、发案时间和地点、伤亡情况及财物折款、案情概述、承办人员姓名及填表时间等。然后制作《立案请示报告》,经本机关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制作《立案决定书》。最后,由负责审批人签名或盖章。属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还要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不应当立案的,以书面形式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经审查认为具备立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或口头告诉第2日起15日以内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

(二)对于决定不立案的,由工作人员制作《不立案通知书》,有关负责人同意后,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并告知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复议,并将复议结果通知报案,控告,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自诉案件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15日以内作出不立案决定,书面通知自诉人并说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对于那些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但是,需要其他部门给予一定处分的,应当将报案、控告或举报材料移送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控告。

由于民事诉讼环节众多,类型不一,因而有关其时效、时间节点的讲究也非常多,标准是不一样的。上文为大家讲述了一般诉讼和特别诉讼的时效问题,虽然与本文探讨的“民事诉讼法院立案从哪个时间起算”并无直接联系,但也是常用的时效概念。至于立案时间的起始点,一般会有书面通知文件来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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