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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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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管辖法院的管辖有异议的,可以提出不服管辖的意见或主张。在实践中,当事人往往会认为不同的法院审理结果会不一样,他们当然希望由有利于自己的法院来管辖,法律赋予当事人提出异议的自由,当事人可以对此提出自己的意见。那么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什么呢?

一、管辖权异议的含义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意见或主张。管辖权异议是民呈诉讼法新增加的内容。其目的在于克服当前中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中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所谓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院管辖的意见或主张。这一制度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中已经得已确认,确立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

(1)它对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当事人能够充分享有并行使自己的诉权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2)它能够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和人民法院管辖权的正确行使,有效克服民事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可见,保障当事人的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权利对中国整个民事司法审判工作的进步有很大的意义。

二、管辖权异议的内涵

其一,管辖权异议只能由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提出。这种观点采用了较为宽泛的权利主体概念;

其二,一般情况下,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当事人是被告和受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极少数情况下,原告亦可提出管辖权异议;

其三,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必须是本案当事人,即本案被告和被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的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其四,管辖权异议只能由案件的被告提出,其他人则无此权。上述第一和第二种观点对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范围的界定过于宽泛,而第四种观点又失之狭窄,第三种观点则较为可取。

三、管辖权异议的构成要件

首先,案件中的原告一般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有三:第一,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果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从一开始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第二,从立法意旨来看,民诉法第38条规定,管辖权异议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显然,答辩状是由应诉方提交的,而与提交起诉状的原告无关;第三,从表面上看,原告对案件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只可能发生在共同诉讼中,且只限于受法院追加而参加诉讼的原告。但原告为二人以上时,一人之起诉行为的效力应及于其他的共同原告,而不问其是否系案件受理后才被追加。

其次,至于第三人能否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立法没有明确。理论界基本上都认为第三人不享有管辖异议权。

最后,实践中对诉讼代理人以自己名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问题,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未作出规定。对此,似可理解为他不是以个人身份,而是以本案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资格和地位提出管辖权异议。按照法律规定,代理人处分被代理人的实体权利,必须有被代理人的特别授权,而处分诉讼事务的权利,只要在诉讼代理人取得一般代理权后,就可具备,而提出管辖权异议当属这处理诉讼事务的范畴。

四、管辖权异议应何时提出

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并向受诉人民法院提出的不服该法院管辖的主张或者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被告自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逾期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审议。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通过本文,我们可以了解民事诉讼法管辖权异议的内容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法律规定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障,在管辖权真的存有错误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当事人及时纠正错误的管辖权归属,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避免地方保护主义对当事人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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