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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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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社会,人们的财产权利或者是人身权益受到他人的侵害的时候,一般会选择私下协商,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会去法院打官司,也就是进行民事诉讼互动。民事诉讼需要由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的。那么,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这个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管辖权就是各个法院根据管辖制度的规定,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与仲裁管辖不同,民事诉讼中的管辖不是来源于双方当事人的授权,而来源于法律规定的管辖制度。管辖制度是诉讼活动的前提和基础,妥善解决管辖问题,不但能正确地确定每个法院审判权的行使,防止互相推委或者互相争夺管辖权,避免当事人投诉无门;而且在涉外民事纠纷案件中依法维护我国的管辖权,也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

我国民诉法是依据下列原则来确定管辖的:便于当事人进行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执行裁判;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保证各级人民法院工作负担的均衡;确定管辖应具体明确;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根据上述原则,民诉法规定了级别管辖、地域管辖、专属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等制度。

二、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分工权限。我国的人民法院有四级,即: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每一级人民法院都有权受理第一审案件。划分各级人民法院管辖权限,主要考虑到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和繁简的程度,具体而言: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17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基层人民法院是法院系统中最低一级人民法院,数量多、分布广,因此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大部分第一审案件是有道理的,既便于当事人参与诉讼,又便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中级人民法院除受理不服基层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主要有三类:

1、重大的涉外案件。一般的涉外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重大的涉外案件是指争议标的额大或案情复杂或居住在国外的当事人多的涉外案件。

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这类案件主要有海事案件、海商案件、专利纠纷案件和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的主要任务是对本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审理不服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因此,高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案件的数量相当少,主要是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除了对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法院的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之外,还要对审判活动中疑难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具有司法立法职能,因此,由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案件数量最少。除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判的上诉案件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有两类:一类为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另一类为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三、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案件的权限分工。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制度。

(一) 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实行的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即原告必须到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由该人民法院受理案件。

具体而言:

1、一般情况下,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为公民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被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2、在特殊情况下,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对“原告就被告”原则的补充,主要是当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件存在诸多不便时,某些诉讼可以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这些诉讼是指:

(1)对不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2)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3)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4)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所谓身份关系,是指与人的身份相关的各种关系,如婚姻关系、亲子关系、收养关系,相关的诉讼如离婚诉讼、追索赡养费的诉讼、解除收养关系诉讼等。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某些特殊的民事案件采用特殊的标准来确定管辖的制度。特殊地域管辖优于一般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下9类案件适用特殊地域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水上运输或水陆联合运输合同纠纷发生在我国海事法院管辖区域内的,由海事法院管辖。铁路运输合同,由铁路法院管辖。其他运输合同纠纷,由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5、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后果发生地。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一种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诉讼——因产品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由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6、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7、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8、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9、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确定管辖权所遵循的原则是有利于当事人原则、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原则以及合理的分配法院的工作量的原则,因此,我国有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以及专属管辖等。如果大家对于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确定这个问题还有什么不懂的,小编建议可以在当地找一个专业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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