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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授权代理权限是怎么划分的?

随着我国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遇到问题很多人都会选择诉诸法律,民事纠纷中常有代理权的问题,选择代理人时有很多讲究,不能不管不顾草率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授权代理权限不同,代理人可以分为一般代理人和特别代理人,接下来我们就看看他们有什么区别,应该如何选择。

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发生代理权的代理。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根据该条,在委托代理中,根据民事诉讼授权代理权限的不同,可以分为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两类。根据委托人授权,享有一般授权的代理人只能代理当事人行使其一般民事诉讼权利的代理,主要体现在程序方面,包括下列内容:

1、代为起诉、应诉;

2、代理申请诉讼保全或证据保全;

3、申请回避,向法庭提供证据,要求重新鉴定调查或勘验请求调解,发表代理意见;

4、申请执行;

5、双方商定的其他可以代理的事项。

特别授权代理代理人除享有一般授权代理的诉讼权利外,还可行使以下权利:

1、代为承认部分或全部诉讼请求;

2、代为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

3、代为和解;

4、代为反诉;

5、代为提出或申请撤回上诉。

这些权利主要体现为对实体权利的处分上。

可见,正确区别一般授权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对于准确地授权以及维护自身权益至关重要。因此,朱法官提醒,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时必须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确定特别授权代理后,当事人可以选择代理事项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

2、特别授权代理必须有明确的授权列举,如果仅仅笼统地在委托代理合同中写上“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内容,则法律上只认为系一般授权代理;

3、因为婚姻关系的解除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变更,所以离婚案件不允许进行特别授权代理

如果当事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没有写明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有代理权及具体的代理事项,代理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代理权,不能代理当事人直接领取或者处分标的物。之所以这样严格规范,目的是杜绝委托诉讼代理人越权,避免被代理人或者对方当事人可能的缠讼。所以,比较准确的办法是写实,即委托人授予何种权限就写何种权限。如果当事人委托两个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必须在授权委托书中写明每个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和权限。

清楚的界定和选择对于诉讼的开展至关重要,关系着当事人是否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诉讼能否顺利进行。在诉讼中,如果您遇到了代理权问题,欢迎您咨询我们的律师,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情况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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