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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的区别有哪些

1、受案范围不同。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简单地说就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纠纷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1条第一款又列举了可以起诉的八种情形,《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作了进一步明确,该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该条第二款又对不属于行政诉讼的行为作了列举式排除,由此可以看出,民事诉讼诉讼主体、客体和诉讼标的都相对宽泛,行政诉讼的主体、客体和标的相对狭窄,行政诉讼的原告只能是行政管理相对人或者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行政诉讼的被告只能是行使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行政诉讼的客体只能是因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行政诉讼的标的原则上只能是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2、诉的种类不同。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同,民事诉讼可分为给付之诉、确认之诉、变更之诉,而行政诉讼可分为五种类型:(1)撤销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或利害关系人提起请求法院撤销违法行为的诉讼,如公民甲认为行政机关给公民乙颁发房产证的行为侵犯了其相邻权而对发证行为提起的诉讼;(2)变更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的诉讼,如公民甲、乙因同一治安纠纷被处罚,公安机关对甲拘留15日而对乙给予警告,公民甲不服提起的诉讼;(3)履行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履行职责的诉讼,如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复议决定,申请复议人以复议机关为被告提起诉讼。其它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案件也大多属于履行之诉;(4)赔偿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请求法院判决行政主体给予行政赔偿的诉讼,如公民甲诉某市工商局赔偿因扣押营业执照和公章产生的损失即属于行政赔偿诉讼;(5)确认之诉,即行政相对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无效。有时诉的类型可能发生转化,如在撤销之诉的审理期间,被告行政机关改变或撤销被诉的行政行为,而原告又不同意撤诉,此时法院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已无实际意义,就可按确认之诉结案。如房某诉工商局扣留措施案,审理期间工商局解除了扣留措施,但不返还扣留的粮食,最后法院判决确认扣留措施违法。

如果按行政管理部门分类,行政诉讼可分为公安行政诉讼、土地行政诉讼、工商行政诉讼、卫生行政诉讼、交通行政诉讼、环保行政诉讼、城建行政诉讼、房管行政诉讼、矿产行政诉讼、海关行政诉讼、教育行政诉讼等。

3、诉讼程序不同。 民事诉讼是按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行政诉讼是按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民事案件有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之分,普通程序审限为6个月,经院长和中院两次批准最长可审18个月,行政诉讼虽然全部是合议制,但一审期限只有3个月,需要延期必须到高院批准,中院没有延期审批权。

4、诉讼当事人参加诉讼前的身份不同。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无论诉前、诉中还是诉后的地位和身份始终平等,而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虽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平等,但在诉前和诉后,两者关系实为管理与被管理、命令与服从的关系。

5、诉讼目的和诉讼内容不同。民事诉讼是由民事纠纷引起的,民事判决的内容是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约)行为,目的在于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行政诉讼是由行政争议引起的,行政判决是对行政处理(罚)决定作出维持、撤销、变更或者确认等,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保证行政机关有效实施管理并遏制其滥用职权和违法行政。

6、当事人的诉讼权责不同。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权是相对等的,即原告有起诉权,被告有反诉权,双方的举证责任是相等的,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告对自己的权利享有充分处分权和较为自由的诉讼请求变更权;但行政诉讼中的被告要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主要举证责任,且不享有反诉权,原告诉讼请求的变更也受到严格限制,诉状送达后一般不能变更诉讼请求。行政赔偿诉讼的举证责任与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相类同。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在本质上来说,就是不同的程序,所以自己需要注意有关规定,对于具体的区别,则需要有关的当事人按照具体的细则进行了解,国家的有关部门会进行一定的帮助,所自己不需要过度的纠结其中的利弊而忽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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