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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管辖问题不属于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一、移送管辖问题不属于处理决定的依据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六条规定: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二、司法解释

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受理之后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当将案件材料移送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受移送的机关或组织认为自己无权受理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机关来指定管辖,不得拒绝接受,也不得再次移送。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有充分理由,认为相对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按刑事诉讼程序进行的,根据刑事案件优先处理的原则必须将案件移送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这也称为“案件移送”。

行政机关不能以罚代刑,也不能先作出行政处罚再行移送,已经做出行政处罚的,应将处罚情况一并通知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如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能开始刑事诉讼程序的,应将案件退回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或组织。行政机关或组织应按行政处罚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法只对第二种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是第一种情况更为常见,移送机关和被移送机关都属于行政主体,应当按照行政主体的相应关系理论处理移送管辖的问题。

移送管辖问题不属于相关法院管辖的处理决定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进行认定,涉及到移送管辖权的,应当由没有管辖权的法院向上级法院提交移交管辖权申请,由上级法院进行协调,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移交到具有管辖权的法院,需要注意的是,需要将相关的犯罪事实和犯罪证据一并移交。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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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2、受理案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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