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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级别管辖7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级别管辖7条的规定是什么?

1、上级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2、下级人民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

3、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二、民事案件移送管辖的要件是什么?

1、移送案件的法院已经决定受理,即诉讼程序已经开始但未审结。在审查起诉期间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产生移送问题;如果受诉人民法院已经对案件作出生效判决,也不发生移动管辖的问题。

2、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必须移送

3、受到移送机的法院认为自己也无管辖权的,不能再次移送。这时可能发生消极的管辖权争议,应当由共同的上级法院判决。上一级法院在未作出判决以前,该行政案件仍由受移送的法院管辖。

4、必须作出移送案件的裁定。受诉法院合议庭提出移送意见,报经法院院长批准之后裁定。受移送的法院不得拒收、退回或再自行移送

5、法院在裁定移送之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但是,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规定当事人对移送裁定有上诉权。

三、民事管辖权异议的处理流程有什么?

1、提出。收到起诉状后15天的答辩期内提出。

2、审理。法院应在收到异议申请后15日内审理完毕。

3、上诉期。不服管辖权异议裁定的,当事人应在10天内提出上诉。

4、上诉审。二审法院应在立案后30日内作出终审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民事诉讼的管辖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的民事诉讼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自己辖区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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