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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

一、案件管辖权移送共同上级可以吗?

是可以移送的,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之后,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或者是进行指定管辖。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者同意,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或者由下级人民法院转交给上级人民法院。就管辖权转移的实质而言,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变通和补充。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

二、管辖权转移具备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1、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依法对案件有管辖权;

2、移送应当有必要有实际意义;

3、移送应当在隶属的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进行;

4、移送应当由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

三、管辖权转移与移送管辖的区别是什么?

1.前提不同,移送管辖的情况下,最先受理案件的法院没有管辖权,而管辖权转移是将有管辖权的案件交给没有管辖权的法院

2.客体对象不同,移送管辖移送的是具体案件,而管辖权转移是转移具体案件和管辖权

3.是否需要上级批准,移送管辖不需要经过上级法院批准,只要人民法院发展对受理的案件没有管辖权,就应当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但受移送的法院认为被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就应当报请上级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而管辖权转移,只要上级人民法院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法院审理的,就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4.适用范围不同,移送管辖适用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只适用于级别管辖。

5.移动方向不同,移送管辖在平级法院间发生,特殊情况下发生在上下级法院之间,而管辖权转移发生在 上下级法院之间。

6.程序后果不同,移送管辖发生错误,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而管辖权转移发生错误则会被直接撤销

7.实质意义不同,移送管辖在于纠错,而管辖权转移是级别管辖的微调和变通。

无论是管辖权转移还是移送管辖,进行移送的人民法院都必须是受理了案件,如果没有受理案件的,就不存在移送和转移,只需要由法院驳回起诉,然后由原起诉方去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重新起诉即可,但是要注意的是管辖权的转移必须要有上级人民法院的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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