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好知 kuaihz订阅观点

 

《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一、《民事诉讼法》专家证人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该条规定首次确立了民事诉讼中的专家证人制度,是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证据制度规定的重大突破。专家证人制度的确立,无疑为人民法院对一些涉及到科学技术问题或专业性很强的案件的审理提供了一种全新的方式。

二、专家证人的概念及法律定位

由于证据规则中没有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直接提出一个明确的概念,因此“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如何定位是一个仁者见仁、值得研究的问题。证据规则公布后,有关著作、论文对“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已经作出了多种解释: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界定为专家辅助人,也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鉴定辅助人,还有的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表述为专家证人,前者如李国光主编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书。

笔者认为虽然我们一直在强调立法(包括司法解释)的中国特色,但并不能因此而对已有的法律制度都改换门庭。从证据规则的立论本身而言,引入这一制度无疑是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的经验,虽然从体例排列上将其列在鉴定人之后,但笔者认为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律上的定位仍是证人。只是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与普通证人存在一定区别,普通证人是基于其了解案件的有关事实而成为证人,普通证人所了解的信息仅仅是根据其记忆中感官感知的有关案件事实的复述;而具有专门知识的证人的意见是根据掌握的专门知识、技能和实践经验对争议事实所作出的判断。

专家证人(Expert Witness )制度原是英美法系国家证据法中特有的一种法律制度。英国早在十四世纪就承认专家证言在诉讼中的作用,不过当时的专家证人只是法官的助手,由法庭指定。到了十八世纪以后,才改由当事人聘请专家证人。美国联邦证据规则第702条规定,如果科学、技术或其他专业知识将有助于案件事实审判者理解证据,或者确定争议事实,凭其知识、技能、经验、训练或教育够格为专家证人,可以用意见或其他方式作证。相对于大陆法系的鉴定人而言,英美法系将这种具有专门知识的实际起到鉴定作用的人看作广义的证人

从证据规则关于专家证人的规定来看,我国的专家证人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有所区别。这种区别在于以下两点:

一、我国证据规则中的专家证人参加民事诉讼是基于当事人的聘请,而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既可以由当事人聘请,也可以由法庭指定;

二、在对专家证人的资格要求上,我国证据规则中虽然没有明确作出规定,但是具有专门知识的规定应当是对专家证人的专业性比较高的要求,而英美法系国家往往从广义的角度来看待专家证人的范畴,相对来说要求要低一点,即将在某些行业和领域具有特殊才能的人都可以看作是某一特种行业的专家

综上所述,我国证据规则中的专家证人是指受当事人的聘请,以证人的身份,运用其知识、经验、技能对涉及到与案件中的待证事实有关的专门性问题出具意见,并出庭进行说明、接受质询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三、专家证人制度设立的必要性

我国目前的鉴定制度由于体制问题使得其本身存在诸多弊端,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制度上表现为鉴定机构重叠,鉴定机构缺乏权威性。由于我国有关鉴定的许多规定都是由国家各部门分别制定的,而各部门制定的规定往往只能在本部门执行,而难以得到其他部门的承认。就法院本身而言,各级人民法院都设有鉴定部门,负责本法院的有关技术鉴定,但都存在权威性不足的问题;

第二、在立法上,我国目前的法律只有民诉法和刑诉法对鉴定的委托和采信作了原则性规定,但对鉴定的定位、委托、采信及鉴定人的资格、责任尚没有系统而完整的法律规范,使得整个鉴定制度体系显得混乱无序;

第三、在对鉴定结论采信机制上,鉴定人员无需出庭质证几成惯例。由于鉴定结论未经充分质证,审判人员便无从判断鉴定依据的事实是否可靠,鉴定手段和方法是否科学,不能有效地发现鉴定中存在的问题,从而也就形成了鉴定结论必然作为判案依据的现象;

第四、在监督和责任追究制度上,故意错误鉴定或作出明显错误鉴定的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几乎不被追究责任,这种只享有权利不承担责任的鉴定机制容易产生鉴定腐败。这一系列弊端的存在使得审判中出现偏差的几率较大。

随着现代科技的发展,法律的日益完善,越来越多的专门性问题在诉讼中出现。比如商业秘密侵权纠纷中的技术秘密问题,医疗纠纷中的医疗技术问题,环境污染纠纷中的污染源问题。要使这类案件得到公正、科学的审理,鉴定固然是一种途径,但由于鉴定体制存在的上述问题,显然现行的鉴定制度是不能解决相关问题的。

正是由于上述这些原因,在民事诉讼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非常必要。最高人民法院基于现代诉讼理念,顺应建立现代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在证据规则中引入专家证人制度,对于克服现行鉴定体制存在的弊端,弥补法官在专业知识上的缺陷,帮助法官及时、准确地解决案件审理中遇到的专业性问题,实现司法公正和效率,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大意义。

四、专家证人应具备的条件

专家证人的法律定位是证人,其权利义务应同于证人。因此专家证人证人一样,不应享有任何特权和优待。但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的条件应当而且必须高于普通证人。具体而言,笔者认为,作为专家证人,应当具备以下三个基本条件:

一、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具有与参加诉讼的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某一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技能、经验,例如,涉及到妇产科方面专门性问题的医疗纠纷案件,只能由在妇产科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丰富临床实践经验的医师担当专家证人,而不能由外科或内科专家担任专家证人

二、作为专家证人的证言所表达的意见、推论或结论,是依靠专门性的知识、技能和经验而作出的,而不是依靠一般人所具有的常识。

三、作为专家证人,必须对自己依据案件事实、证据所提出的意见、推论或结论作出合理的肯定程度的证明。专家证人在出庭对案件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时,不得使用猜测性或者模棱两可的语言。

按照证据规则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但是否准许,则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所说的“准许”,应当包含两层意思:

一是有无必要。如果案件并不涉及专门性问题,则无申请专家证人出庭的必要,以免当事人徒增诉讼成本。

二是确有必要,则应对当事人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笔者认为,对专家证人资格的审查,应当从两个方面进行:首先看其是不是具有与案件所涉及的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的专家所应具备的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除在某一特定领域或特定行业内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丰富的学术研究成果,或者具有精湛的技能、丰富的实践经验,因而成为著名或者知名度较高的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外,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提供所聘请的专家证人的学历、学位、职称、学术成果和科研成果(包括获奖情况)的证明文件,以便人民法院审查该专家证人是否具有担任该种工作的水平和能力;其次,还应审查其是否有过不良道德记录,包括在以往诉讼过程中其作为专家证人有否出具过有违职业道德的意见;有否靠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技术成果而成名的不道德行为。

简单的说,专家证人就是能过在诉讼过程中对专业性问题提供专业知识的解答,以帮助案件往更好的更正确的走向进行。有了对民事诉讼专家证人的相关规定,才能帮助民事诉讼有更加完美的解决方法,同时能帮助诉讼判决更加公正。

延伸阅读:

哪些情况下民事诉讼法院人员要回避?

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的种类有哪些

民事诉讼起诉条件有哪些

本站资源来自互联网,仅供学习,如有侵权,请通知删除,敬请谅解!
搜索建议: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词条  证人  证人词条  规定  规定词条  专家  专家词条  什么  什么词条  
诉讼管辖

 上诉不交诉讼费可以吗?

一、上诉不交诉讼费可以吗?上诉必须缴纳诉讼费,如果不缴纳的,按照撤诉处理。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和支出的费用,包括案件的受理费、...(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