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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选举法相关内容的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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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个人口大国,坚持人民民主专政,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针对我国人口数量较多的问题,同时为了保障人民的权利,以及实现政治公平公正。我国坚持人民选举制度,通过各级人民选出我国的领导机构。我国也因此制定了选举法,在此,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选举法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四条每一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

第五条人民解放军单独进行选举选举办法另订。

第六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基层代表,特别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代表;应当有适当数量的妇女代表,并逐步提高妇女代表的比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归侨人数较多地区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应当有适当名额的归侨代表。

旅居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期间在国内的,可以参加原籍地或者出国前居住地的选举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国库开支。

第二章选举机构

第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设立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领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第九条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乡、民族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

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为代表候选人的,应当辞去选举委员会的职务。

第十条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划分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区,分配各选区应选代表的名额;

(二)、进行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对于选民名单不同意见的申诉,并作出决定;

(三)、确定选举日期;

(四)、了解核实并组织介绍代表候选人的情况;根据较多数选民的意见,确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选人名单;

(五)、主持投票选举

(六)、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选举信息。

二、选举法的意义和作用

选举”无疑是一种政治活动,现代意义上的选举是一国统治阶级通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的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方法等各项制度的总称. 由于各国的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实行的政治制度不同,因此,各国的选举制度也存在许多不同之处.而中国传统政治上的“选举”是通过推荐、保举、访查等工作发现、任用人才而进行政治的活动.这种活动的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遵循一定的程序,使一些特定人群参加一个国家(或组织)的政治(或社会)活动,作用是保证活动的竞争性和公平性,从而保证一个国家(组织或团体)政治(或社会)的活力和作用的发挥.

我国的选举法是根据我国具体国情制定的一部法律,是为了保障我国人民的权利,实现我国政治公平的目标。选举法规定的是各级领导人以及领导组织人选选举要求。所以我们在进行选举的时候要求依照法律规定进行,不然就会造成腐败现象的滋生,也会造成国家政务的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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