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情形下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1、若是发生了以下情形可以提交先予执行复议申请书: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六条 先予执行范围
(1)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2)追索劳动报酬的;
(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2、当事人对先予执行的裁决不服可以提出复议请求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一十条 对当事人不服财产保全、先予执行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应及时审查。裁定正确的,通知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作出新的裁定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
第一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先予执行后,依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申请人应当返还因先予执行所取得的利益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
(2)《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八条 复议
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是什么?
1、先予执行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七条 先予执行条件
(1)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的;
(2)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申请人败诉的,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先予执行遭受的财产损失。
2、先予执行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百零六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先予执行,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采取。先予执行应当限于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范围,并以当事人的生活、生产经营的急需为限。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之前,案件的一方当事人,若是想要法院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决,需要先向法院提出先予执行的请求。法院需要根据申请人的请求、结合实际情形,作出相应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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