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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高铁霸座的法律法规是什么?

高铁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处以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并给予180天内禁止购买火车票的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对于霸座行为,承运人可以要求归还座位、补交票款或者拒绝承运,情形严重的可能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因为车票(卡)是旅客行使权利的凭据,也是旅客与承运人达成运输协议的根据。旅客一旦购票成功,双方都应当遵守。我们可以来看一个案例:

霸座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更是一种违约行为。从乘客购票成功的那一刻起,乘客与承运机构的客运合同就已经生效,购买车票时选定的车次座位就是合同的条款,去乘车就是履行合同。

从合同的角度来说,每一个人买火车票,售票单位和乘客就形成了合同关系,在车票上体现出来的内容,比如座位号就是合同关系中的一个条款,乘客有权利依照合同享受对等的服务。而乘客强占了其他乘客的座位,这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其他乘客的合法权益,违反了《民法典》。

而在最新的《民法典》中也有对霸座的规定,在《民法典》中写明,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如果将来有人不对号入座,要求霸座的人离开座位,如果说他拒不配合,作为旅客或者是客运服务人他可以报警,公安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霸座的人员处以警告、罚款,严重的话还可以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一十五条 旅客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旅客无票乘坐、超程乘坐、越级乘坐或者持不符合减价条件的优惠客票乘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支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八百二十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有效客票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或者有其他不能正常运输情形的,应当及时告知和提醒旅客,采取必要的安置措施,并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由此造成旅客损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不可归责于承运人的除外。

乘客霸座,并在列车员多次沟通都不愿起身时,其行为构成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乘客坐了他人的位子,就属于合同违约。运输部门可以就此对乘客进行起诉。以前很多霸座不听劝导的人,最后一般由民警对其进行行政处罚。这也是因为民事规范的缺位,导致了很多问题采取了行政处理的方式来解决,现在被占座位的乘客同样可以以合同违约起诉承运机构,以侵犯自己的座位使用权起诉霸座乘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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