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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法人破产清算程序是怎样的?

现在我国取消了注册公司一定要用多少钱,零元就可以注册一个公司了,所以就会有非常多的人想要注册公司试试,但是管理一个公司不是那么容易的,所以也伴随着很多人因为经营不善而导致公司破产,那么公司破产的话,对于法人的财产如何清算就是一个很值得人们重视的问题了,下面小编就来解释一下民法总则法人破产清算程序的内容。

一、民法总则法人破产清算程序

第七十条法人解散的,除合并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义务人应当及时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法人的董事、理事等执行机构或者决策机构的成员为清算义务人。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主管机关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七十一条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组职权,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清算期间法人存续,但是不得从事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法人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根据法人章程的规定或者法人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清算结束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清算结束时,法人终止。

第七十三条法人被宣告破产的,依法进行破产清算并完成法人注销登记时,法人终止。

二、民法总则对强制清算案件受理的影响

1、历史中的强制清算规定

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我国多部法律法规分别从不同角度和位阶对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强制清算作出了规定。民法通则作为一般法,规定“企业法人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由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组织有关机关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民法通则对于其他类型的法人及非法人组织的强制清算程序并未予明确。

1993年制定的公司法初步对公司强制清算[(9)《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1993年)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公司依照前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作出规定,确定债权人是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主体。2008年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公司清算的适用进行详细补充,规定债权人未向法院提起清算申请的,公司股东有权予以申请。

2009年最高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对公司强制清算案件的受理和审判制定了具体的规定。除公司法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等单行法赋予农民专业合作社[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原因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成员组成清算组,开始解散清算。逾期不能组成清算组的,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合伙企业[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八十六条第三款规定: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及慈善机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八条:慈善组织终止,应当进行清算。慈善组织的决策机构应当在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终止情形出现之日起三十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并向社会公告。不成立清算组或者清算组不履行职责的,民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股东、成员或主管单位,在法定情形下有权启动强制清算程序的权利。有鉴于此,作为基本法的民法通则并未完整、概括地确认企业法人之外的主体可以适用强制清算程序,导致法律的体例安排并不统一。

值得注意的是,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法律并未规定事业单位[(13)《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事业单位被撤销、解散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或者注销备案。

事业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审批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社会团体[ (1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包括宗教团体[(15)

《宗教事务条例》第六条规定:宗教团体的成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基金会[(16)《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基金会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基金会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在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及民办非企业单位[(17)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

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等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其主管机关及利害关系人享有申请强制清算的权利。司法实践中,法院目前所受理的强制清算案件被申请人主要为公司法人。

即使名称中有“公司”字样的营利法人被申请强制清算的,某些法院在审查时也并非全部予以受理,其往往以不属于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为由,将冠以“公司”名称的部分法人排除在强制清算程序适用范围之外,上述情形有待于民法总则实施后予以改观

以上四条发条就是民法总则法人破产清算的程序内容,一个公司的经营管理是有一定的难度的,是要咯血的分配一定的资源等,总之涉及的东西非常的复杂,并且公司破产,作为公司的法人的所有产业都会被清算,比如房产被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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