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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何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在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地位,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共7编、1260条,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但其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被删除,《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何删除?

一、《民法典》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为何删除?

  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是否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做出专门规定,是一个受到高度重视的问题,有关方面也提出过进行专编规定的建议。立法机关经研究认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概念体系、规范内容与民法典虽有一定联系,但性质不同,在法律的调整范围、立法目标、具体规则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民法典不宜设立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问题,仍由现行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调整。因此,民法典也并未设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编,且在总则及各分编中去除了原民法通则及部分单行法中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的相关条款。

  民法典施行后,民法通则、继承法、合同法等法律将废止,这意味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将成为涉外法律适用的主要法律依据,体现了实体法与冲突法分离的立法思路。

二、关于国际条约的适用

现行《涉外民事关系适用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按照这一规定,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除声明保留的条款之外,是我国现行法之一部。其适用规则是:如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不同,则应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如国际条约的规定与民事法律的规定相同,则应适用民事法律的规定。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附带论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与排除国际条约的适用。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为例。按照该公约第1条第1款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形,应当适用公约:其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即属于涉外合同),并且两个国家均属于缔约国。其二,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根据国际私法(冲突法)规则导致应适用某个缔约国的法律

公约第6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本公约”。据此,即使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的国家,且两个国家均属于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排除公约的适用。但须注意,如果合同约定“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尚不足以排除公约的适用,因为,按照相关的规定,公约与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应当适用公约的规定。要排除公约的适用,双方当事人须在合同中有“排除公约适用”的“明示意思”,如明文规定“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此项约定的法律依据是公约第6条,因此不违反相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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