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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商事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生活中的一些民商经营也必须遵守我国《民法典》中的制度,对于一些商家的经营,如果发生了什么纠纷,是可以参照民法典当中的法条来进行解决的。对民商活动的法律约束,也是更好地维护了我国的社会的安定。下面,律图小编就为大家介绍民法典商事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典商事制度的规定是什么?

一、对商事主体的界定

在我国,商主体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学理上也存不同的定义。商主体,是依商法规定从事营利性营业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关系的发生依赖于商事主体的营业活动。从商事法律关系发生的历史源头来看,没有商人就没有商法的,也不会产生商事法律关系,商事主体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开启商事法律活动具有“发动机”的意义。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国家,商主体的表现形态颇不一样。在现代商法上,商事主体指的是企业。” 从商事主体的表现形态上讲,以商主体的组织形式为标准商主体为商个人、商合伙、商法人。其中商个人具体表现为商自然人,笔者认为在实践中表现为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户;商合伙具体指个人合伙、合伙型联营和合伙企业;商法人具体表现为公司,呈现为民营公司、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外商投资企业。

二、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

民法典中的商法元素有以下几方面的体现:

一是营利性成为民事主体立法的主要着眼点。营利是商事主体从事商业活动的唯一目的。民法典总则部分体现了以营利性构建主体制度的思路。传统民法中,最主要的法人分类是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其典型代表为《德国民法典》。民法通则的法人分类是企业法人、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民法典中法人分类是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与特别法人。关于营利法人的规定直接自公司法抽象而来,体现了商法与民法制度的高度融合。另外,民法典规定的“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与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主要是指那些以营利性活动为主要经营目的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二是民事法律行为内容融入商法因素。在“一般规定”部分,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在双方、多方和单方法律行为基础上,增加决议行为,主要是对股东会与董事会等公司机关议事行为的法律确认。决议行为不是行为人的意思表示一致,通常仅要求多数决方式,主要适用于公司、合伙企业这类商事主体的运行之中。民法典增加决议行为,丰富了法律行为的样态。

三是具体制度紧密贴近、反映商事实践。就担保法规则而言,各种担保措施的采取大多数商事活动的需要,担保规则在符合基本法理的基础上,应该以满足商业需求为宗旨。民法典物权编废除了禁止流押、禁止流质的规定,同时增加“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出质的规定,符合商业实践惯例。令人遗憾的是,最终出台的民法典没有规定让与担保制度。就合同法而言,情势变更条款、保证合同、合伙合同与保理合同的增加,体现了商事实践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可以看出,我国的民法典当中,规定商事主体是指从事营利性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商事法律中的关系主要是为了规范我国的商业活动。我国的商人在经营的时候,需要遵循民法典和其他法规。我国执法机关对商事经营是有专门的机构进行监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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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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