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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读民法典199条?

签订合同之后想要解除合同或者撤销合同,这就涉及到了我国民法上的解除权和撤销权了,说到解除权和撤销权自然也就会与除斥期间联系到一起,《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99条对除斥期间作了相关规定。小编就为大家解读一下《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199条。

如何解读《民法典》199条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这一规定跟合同法五十五条比较,就概念清晰了:

1、既可以由法律规定,也可以由当事人约定解除权产生(发生或者形成)的条件,一旦法定或者约定的条件成就,解除权就产生和形成了;

2、解除权形成后,解除权的存续期间就是除斥期间,不能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3、存续期间届满,解除权就消灭,不再受人民法院保护和救济。

尽管《民法典》明确了解除权的行使是有除斥期间限制的,但《民法典》还是没有就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具体规定。所以我们在司法实务中就只能类推适用《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和最高法院对房屋买卖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做出的解释。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关于“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通过对《民法典》199条规定的解读,大家可以清楚的了解除斥期间以及解除除斥期间的概念。如果大家对合同解除权和撤销权及其除斥期间仍有疑问,律图网站的专栏为大家提供了详细的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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