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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什么新变化?

发布了新的《民法总则》,很多的权威学者进行了很多的解析和研究,特别是从学术层面。想必很多人都非常好奇,最新民法总则全文司法解释有什么新变化呢?接下来小编就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变化的条例,以从实用的角度出发,帮助大家快速找到法条的新变化。

一、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条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关期间的修改,在实务中最需要注意的是法律的溯及力问题。关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技术合同争议的诉讼时效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考该解释,本次《民法总则》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由两年延长为三年,有可能确立的溯及力规则为: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至《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超过两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尚未超过两年的,其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二、重大误解撤销权行使期间缩短为三个月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三个月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民法总则》的该条文是吸收了《合同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重大误解撤销权的行使期间,由《合同法》规定的一年缩短为三个月,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三、撤销死亡宣告对婚姻关系的影响

第五十一条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灭。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民法通则》对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人身关系如何处理未作规定,但《民法通则解释》第37条就撤销死亡宣告后婚姻关系确立了原则恢复、例外不恢复的规则。《民法总则》大体吸收了该条文的规定,但差别在于,如被宣告死亡者的配偶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则婚姻关系不能自行恢复,在法律上赋予配偶选择是否恢复婚姻关系的权利。

四、胎儿民事利益的保护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从法律规则的角度而言,关于胎儿的继承问题,《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的规定并无变化,所增加的规则是涉及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总结的新变化。不难看出在诉讼时效期间、重大误解撤销权、撤销死亡宣告、胎儿民事利益等等方面都是有很多新的变化的。特别是诉讼时效方面有非常重要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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