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2、国家与国内各阶级、各民族、团体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关系。
3、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4、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1、《宪法》关系是特定的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的法律模式,同时又是对政治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实行宪,政,就要求将民主政治关系纳入法治轨道,使社会政治生活和政治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确定的方式运行。立宪社会的政治关系通过《宪法》形式转化为各《宪法》主体之间依据《宪法》规范而确定的政治权利与政治义务关系。并不断调整《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促进民主政治的完善和发展,向高级、理想状态推进。在《宪法》调整政治关系的过程中,《宪法》关系应运而生。
2、《宪法》关系是近现代社会法制体系中最基本的法律体系。它确立了国家法治生活的根本范式。是组织国家立法、司法、行政机关的基本依据。为其它法律关系提供基本法律依据。没有《宪法》关系的运作,就无法组织起国家立法、行政和司法机关,从而既不可能为其他各种法律关系的确定提供法律依据,也不可能对其他法律关系的运作进行裁判、协调;没有《宪法》关系为各个《宪法》主体设定基本的权利义务,其他法律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就失去了《宪法》依据;历史实践证明,没有《宪法》关系的正常运作,各部门法的法律关系实践就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
3、《宪法》关系以《宪法》规范为调整依据,是《宪法》关系的具体化与现实化。《宪法》规范是《宪法》关系产生的前提。没有相应的《宪法》规范,不可能产生《宪法》关系。同时,《宪法》规范是相对静止的,而《宪法》关系却是不断发生、变更、消灭,处于动态发展状态,而正因这一动态过程,使《宪法》规范反复适用于《宪法》关系,使《宪法》之原则与精神于国家政治生活中得以实现。
4、《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静态《宪法》联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权利、义务互动的方式。静态《宪法》关系即《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立法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分配形式。《宪法》主体之间的权利与权力不断抗争,冲突与磨合,正是这种冲突,推动《宪法》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宪,政社会也因此而不断调整,巩固和发展。
5、《宪法》关系即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事实关系,也是《宪法》主体之间的价值关系。《宪法》是把社会民主政治关系用设定权利、义务的方式予以定位并用法律联系起来。但立宪者同时在《宪法》中注入社会的价值标准,用以调整政治关系。使宪法关系向高级发展。
《宪法》是我国的基本大法,国家制定的任何法律制度都需要跟该法相吻合,维护该法律制度,才能进一步促进国家民主政治的发展。在国家提出依法治国的理念以后,该法律制度是其他法律制度的基本依据,同时该法律制度也会因为社会的发展不断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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