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的国家机关和党政机关中,统一实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所规定的,所谓宪法民主集中制原则,精简之后的精髓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所以我们可以看到在国家领导人选举,重大决策机关决策的时候,都使用这一原则,这个原则是贯彻全党全部国家机关的。能够汇集大部分人的意见,从而减少决策失误。
宪法第3条第1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民主集中制是一种民主与集中相结合的制度,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的结合。从民主的角度说,发扬民主的过程是由多数人决定问题的过程;从集中的角度说,实行集中的过程也是汇集多数人意见的过程。民主与集中的运用方式和程序虽然有所不同,但它们的实质都是服从多数人的意见。因此,民主集中制实质上就是社会主义的民主制,是社会主义民主制的一种独特运用方式。
二、根据宪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构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国家机构与人民的关系方面,体现了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由人民组织国家机构。宪法第2条第1、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第3条第2款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第二,在同级国家机构中,国家权力机关居于主导地位。宪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三,在中央与地方国家机构的关系方面,“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
第四,在国家机关内部,无论是实行合议制的国家机关,还是实行首长负责制的国家机关,在作出决策和决定时,都在不同程度上实行民主集中制。
在国家机关内部,国家机关和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间实行民主集中制是我国政治的统一原则,也是我国政治制度统一民主和集中的方法,宪法民主集中制原则不仅仅凝聚着无数共产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智慧结晶,因此,民主集中制是适合我国当下的国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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