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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划拨的土地使用权可不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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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国有资产的代理人是我国政府,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具有行政性。无偿划拨就是行政管理的一种。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想必对大家来说是一个很陌生的词汇,那么今天我们就来聊一聊与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相关的概念,增进大家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了解。

一、无偿划拨的土地是否可以转让

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

关于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的主要法律规定有以下几个:

1、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2、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东产管理办法》第40条、第56条;

3、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2条、13条规定。

二、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特点

1、行政干预性强。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与国家的产业政策有着密切联系,因此其转让须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批后才可有效,审查的内容包括转让双方的情况及转让协议是否合法、转让后用途及土地使用权类型是否符合规划和国家供地政策、土地权属是否清楚等,其目的是保证国有土地收益不流失和防止划拨土地使用权流入市场对国有土地市场造成不必要的冲击。这就是说在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中行政管理机关虽然不是一方当事人,但十分重要,它不仅仅限于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还要进行之前的审查,只有存在它许可以后,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才可发生。

2、不对称性。

由于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土地使用权,因此,这种权利在市场中的转让也必须受不定期的条件限制,划拨土地使用权在流转过程中作为一个整体进行流通的情况极少,只有两个同时符合使用划拨条件的主体之间才存在着一个完整意义上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转移。在多数情况下是受让方不符合使用划拨土地的条件,转让过程中要通过补办手续,将划拨土地使用权变为出让土地使用权或上缴划拨土地的收益金。

3、有偿性。

2008年2月13日国土资源部发布了《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首先明确了企业国有划拨土地权益,承认划拨土地使用权是一种财产权,这就为其流转提供了可靠的内部动力,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人长时间使用土地不可能对土地没有投入,况且用地者在取得划拨土地时也并非是“无偿”,也付出了补偿、安置等相关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3条:“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在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三、无偿划拨的土地类型

1、国家投资的党政军机关、行政事业办公用地、住宅建设用地以及军事用地;

2、城市公共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3、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4、国办大专院校和中小学的建设用地;

5、国营工业建设用地,包括新建国营工业企业,以及各类工业企业(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在划拨用地的厂区内新建、改扩建与原用地性质相同生产型项目和建设与生产有关的辅助设施(如办公室、化验室、展销室、倒班宿舍、职工浴池、食堂等);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四、划拨土地使用的要求

1、划拨土地使用权,除按规定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者外,不得转让、出租、抵押。

2、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的,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收回无偿划拨的土地。

3、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偿。

看完这些,大家应该对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有了更深入的了解,无偿划拨的土地普遍用于国家建设,具有行政性。其好处在于可以直接受政府保护和管理,能得到更多优惠待遇,而缺点也在于直接受政府管理,会导致企业失去活力。其实,不管是有偿划拨的土地,还是无偿划拨的土地,其使用都要遵循一定的国家管理办法,只是二者受政府管理的程度有一定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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