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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 :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所以,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在部分地区试行了这个办法,农村承包土地也可以办理抵押

下列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

(3)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能设定。

二、土地抵押

是指土地权利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不移转土地占有而将土地作为债权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对土地依法进行处分,并以处分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土地抵押不是实物抵押而是权利抵押。土地抵押的标的是土地权利而不是土地本身。

土地抵押的是法律允许转让的土地权利。我国法律对转让有禁止性或者限制性规定的土地权利,也相应的禁止抵押或者限制抵押(最直接的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44号)第五条:“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以法律、法规限制流通的财产设定担保的,在实现债权时,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该财产进行处理”)。

三、土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1)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单独抵押的;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抵押时,该房屋等建筑物所对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地使用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作为清偿债务的担保,而不转移占有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抵押关系成立后,债务人到期不能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申请人民法院拍卖作为抵押物的土地.使用权,以拍卖款抵偿债务,如有剩余,应退还给抵押人,不足时仍可向债务人继续追索。

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特点是:

(1)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抵押

(2)土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与抵押权人要签订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不得违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规定;

(3)抵押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或者在抵押合同有效期间宣告解散、破产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和抵押合同的规定,处分抵押财产,处分抵押财产所得,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4)土地使用权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抵押,要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因债务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抵押登记的手续。

综上所述,依据城镇土地使用权暂行条例规定,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土地使用权利人可以办理土地使用权抵押土地使用权抵押,其地面附着物也随着一块抵押了,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不能违反法律法规,抵押人在合同有效期解散或者破产,抵押权人优先受偿,土地使用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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