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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与未遂是什么

在我国,公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并无占有权,土地属于国有资源。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因为各种各样的的原因,对土地进行转让,出租等。我国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也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非法进行转让,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但在司法解释中,犯罪形式又分为即遂和未遂,这两者所造成的后果是不同的,量刑方式自然也不相同。以下,小编将针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与未遂是什么的问题进行详细介绍。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与未遂是什么?

一、什么是犯罪既遂?

1、行为犯。是指行为人只要实施了刑法规定的某种行为,即已构成既遂的犯罪

2、结果犯。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发生了法定的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

3、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导致了基本犯罪构成结果以外的严重结果的犯罪

4、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足以造成某种危害结果的特别危险状态而构成既遂的犯罪

二、什么是犯罪未遂?

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比方说某人实施盗窃,但突然听到传来脚步声,于是不得不停止盗窃,所以这种情况下我们把这种情况成为犯罪未遂。

其特征是: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是指行为人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作为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没有得逞,指犯罪的直接故意内容没有完全实现,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对于结果犯,行为人仅仅实现了其实施犯罪的故意,没有实现其犯罪的目的或犯罪结果的故意。对于实行犯,其实施犯罪行为的故意也没有完全实现,即行为人欲实施完毕的行为没有实施完毕。不论行为和结果,都是刑法规定的作为犯罪客观方面要件的必要组成部分;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行为人没有预料到或不能控制的主客观原因。

三、什么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受让方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予

四、非法转让土地非法获利罪责条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土地管理制度。1988年4月12日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其中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国家严禁以任何形式转让土地,但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对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的,显然是对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严重侵犯。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1、必须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的行为。土地管理法规,是指以《土地管理法》为代表的一系列土地管理法规。如《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通过)、《国务院关于出让国家土地使用权批准权限的通知》、《城镇国家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

2、必须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

土地管理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应当严格依法进行。

(三)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依本节第231条规定,单位亦能构成本罪。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本条追究刑事责任。

(四)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牟利为目的,不以牟利为目的,不构成本罪。

在承包或者转让的过程中,我们都应该遵守《土地法》中的相关规定来做相应的买卖或者转让。凡是有悖土地法的规定私自售卖转让而从中获利的,我们都应该视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非法获利,针对于这种现象我们都应该努力的规避。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并未达成,既遂是指行为人的犯罪活动达成并造成了一定的后果。我过针对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既遂与未遂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犯罪未遂承担的法律后果相对来说要轻一点。小编提醒大家,在生活中,对土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一定要遵纪守法,合理进行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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