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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或者政府将土地以承包转让的方式租用给企业或者个人,其中农村的土地承包使用最为常见,很多人发展经营,因为特殊原因会将土地使用权抵押质押出去。那么,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下面就让小编为大家整理一下相关的知识,与大家分享一下。

一、土地使用权可以进行权利抵押质押吗

所谓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物权法》第180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㈠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㈡建设用地使用权;㈢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㈣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㈤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㈥交通运输工具;㈦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规定:“下列财产不得抵押:㈠土地所有权;㈡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㈢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㈣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㈤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担保法》也有基本相同的规定)按照以上规定,符合规定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抵押财产为债务履行提供担保。但并非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都可以作为抵押财产,比如农村非建设用地使用权,主要包括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均不得设定抵押;一些公益性建设用地,如学校、幼儿园、医院等,连同地上建筑物也不能设定抵押。此外,由于我国实行土地公有制、土地所有权归全民所有或者农村集体所有,故土地所有权不能设定抵押

土地使用权作为从所有权分离出来的用益物权,具有相对独立性,且是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产权利,以其设定抵押既可以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也可有效保护债权的

二、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土地使用权是外延比较大的概念,这里的土地包括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与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法规中最基本最重要的概念。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有划拨、出让、出租、入股等。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安全,在经济生活中被普遍采用。

综上所述,土地使用权抵押质押要分很多种情况,建设性用地、公开招标用地等可以抵押,但是农村非建设性用地、自耕地、宅地以及公益性建设用地法律规定不可以抵押质押。土地使用权能否质押和抵押?以上就是小编对问题的回答,大家看过之后就会有一个具体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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