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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公民在正常合法使用土地的时候往往不会意识到使用的权利还存在被终止的情形,所以在被忽略的情形下总是在社会上出现公民不满政府将土地收回并且告知其终止的行政决定而引发无法调解的纠纷,下面就一起随小编了解一下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土地使用权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了导致受让人土地使用权终止的四种原因:

(1)使用年限届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2)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提前收回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3)因逾期开发而被无偿收回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6条的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必须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动工开发期限开发土地。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

(4)土地灭失

土地灭失,是指由于自然力量或人为造成原土地性质的彻底改变或原土地面貌的彻底改变。如因地震或战争而使原有土地变成湖泊或河流等。土地灭失,导致土地使用权客体丧失,受让人因此而终止其土地使用权。

其他情形:

(五)用地单位迁移或者被依法注销的;(六)市政府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提前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所述,公民的土地在发生上述的情况时就会在法律的意义上终止了相关权利的继续行使,并且在政府收回的决定下是不可能在通过其他的救济方式恢复到被终止前的状态,所以建议大家平时使用土地的时候就要注意尽量避免上述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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