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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土地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众所周知,我国是民主制国家,一直秉持依法治国的原则。保障人们享有当家作主的权利。为了确保人民更好的当家作主,我国法律规定政府部门必须进行政务公开,满足人民群众的知情权。但是也有一些部门对信息公开置之不理。那么被告土地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一、面临问题

如何解决信息公开主体的多样性带来的问题?

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主要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信息公开主体就涉及到众多部门和机构,在实施中就存在统一建设和分布建设的问题。

如何支持信息公开流程的多样性与复杂性问题?

公开目录中信息发布会根据不同部门和目录,设置相应的发布流程,需要支持可定制的多级发布审核流程;依申请公开对申请单的审批过程,需要支持满足业务的审批流程。

如何满足信息公开数据格式的稳定性与可变性问题?

公开目录中信息发布会根据不同部门和目录,设置不同的数据格式内容,同时对原有目录的数据格式经常变更。

如何实现信息公开中的监督管理要求与落实的要求?

根据规范的评估原则、考核方式和用户需求,根据政府信息公开考核指标的设置,如何实现考核数据的统计和分析,如何更好地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日常监管和工作考核提供量化依据。

二、法律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已经2007年1月17日国务院第16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条例》从基本原则、公开的范围、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监督和保障等方面进行明确的规定。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基本法规,是一部政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法律制度,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更加有效地防治腐败。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按照“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基本要求,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电子政务是信息公开的重要载体。按照“统筹规划、资源共享、面向公众、保障安全”的要求,在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的同时,构建网上信息公开平台。

通过上述文字的介绍,相信大家对被告土地局信息公开的法律依据已经全面了解。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肯定是国家发展的重要支持力量,如果人民不认可国家,那么各项规章制度的实施就会出现阻碍。因此政府部门出台各项政策,有义务进行信息公开,保障人民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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