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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会有作出责令限期拆除房屋的权力吗?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委员会作为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在于办理本村公共事务服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不断扩大,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如火如荼的进行。而在房屋征收拆迁过程中会存在村委会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然后针对该违法建筑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那么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力直接将被征收人的房屋定性为违法建筑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权力?下面小编将通过一个案例并依据我国现行法律为大家解答这个问题。

李先生是xx市某村村民并在该村拥有房屋一套,2016年3月,李先生在该村的房屋被列入征地拆迁范围。然而在7月份,李先生突然收到该村村委会针对其房屋作出违法建筑认定书,认定书明确指明李先生的房屋属于违法建筑,同时要求李先生限期拆除其违法建筑。

遂即李先生找到专业的拆迁律师,在律师的帮助指导下,李先生针对村民委员会所作出的认定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决定提起了相关复议和诉讼。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力对李先生的房屋作出认定违法建筑并责令限期拆除的具体行政行为。

首先,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的认定上,依照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是具体行政行为,且该具体行政行为为行政强制措施而非行政处罚。

其次,村民委员会是否有权作出上述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强制措施。依据我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此规定我们可以看到,有权作出像责令限期拆除的处理决定,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因此可以确定村民委员会并非作出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强制措施的适格主体,其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行为是属于违法行为。

村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并非一级行政机关,村委会应当服务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处理本集体经济组织相关的公共事务。同时,国家制定完备的法律规范予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当我们的权益受到超越权限的行为侵犯时,一定要拿起法律的武器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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