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鱼塘征收赔偿办法及认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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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工程往往牵涉到土地上的附着物,诸如房屋、池塘、庄稼等,对于这些附着物作为土地的一部国家当然要给予补偿。那么,我国土地征收标准中对于鱼塘征收赔偿是如何规定的呢,鱼塘征收标准有分为哪几类,律图小编为你整理了以下内容。

一、征占鱼塘的补偿问题

在一般情况下,建设项目都是整体征占鱼塘,多改造利用为绿化环境,部分征占主要是穿越、跨越式占地,借助鱼塘的空间或塘底作为支点,其征地补偿不仅是表面性问题,涉及到塘底筑坝(基)、切割水体、机械振动、环境再造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主要的技术性问题包括征地面积的计算及认定等。

二、征地面积的计算

通常对线路穿越鱼塘的征地面积,一般按水面有形物体的表面积掌握,包括道线、辅路、防浸护堤等,面积直观可确定,但直观所反映的并不是占地的实际。由于鱼塘是立体结构,线路征地所依托的并不是水面和水体,而是塘底,并且在以塘底为支撑实现水面通行中,必须砌筑坝体式基础,一般为安全稳固,多采用底角30°~45°的等腰梯形结构,从而改变了鱼塘水体体积结构和水下通行结构,这种征地通过截面图直观、真实地反映出来。如果以坝体浮出水面的表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显然是不能被养殖户接受。这种方式本身忽视了鱼塘立体结构、水体介质、坝体带来的容积和水位变化、水下养殖生产空间的变化,而解决水下空间的实体变化与水面表象关系必须建立一个合理的水下、水中、水面的转化关系,充分利用水体的可塑性的介质特点。主要方法有两个,第一种方法是借助地上建筑按各自用途的建筑面积分摊总建筑面积的比例作为分摊土地面积的比例系数的方法,将线路沉入式坝体占新形成的现状鱼塘容积的比例,作为分摊水面表面积的比例系数,将所得的面积作为征地补偿面积,即容积比例分摊法。这种方法尊重了水上、水下的工程环境、养殖环境的变化,充分利用了水体介质、浮力原理,从数量上解决了如何认识线路沉入式坝体及占地面积问题,能够被养殖户和征地单位所接受。这种方式的数学计算意义必须是梯形结构,而不是矩形结构。第二种方法是直接以水下坝体的底面积向上投影至水面的投影面积作为占地面积。这种方法符合透视原理,利用鱼塘水深相对较浅,基底可视特点,将水下地表表面积隔水透射,空间换位,重新真实反映水下坝体实际占地情况。这种方法在清塘空底时更好解释,相当于以塘底作为占地的起点,符合鱼塘水体动态变化,具有附着物属性的特点,充分利用水体的透视反射特点,缺点是它没有充分利用水体整体性和介质性、变化性特点。

三、对鱼塘及设施的认定

1、征收鱼塘和养殖水面,必须是付出人工劳动的养殖方式及相应设施,而区别于自然水体或极为简单粗放的养殖方式。判定养殖鱼塘,应该从几个方面分析认定:

1.1要具备一定的面积和蓄容养殖能力

在北方水面面积不小于1hm2,平均深度不小于3m,这样才能形成一定规模、容积的养殖能力;

1.2独立的系统

具有独立的取水、蓄水、排水以及水调节设施,相对远离居民点,有自然或人工的生态屏障,有涵养水源、加固筑坡的植被。水体自然无污染,水边芦苇、水草等水生植物与水体生态协调。有专门的生产设施、存储设施、加工设施和看护管理设施。

1.3较为精细的生产工艺和管理措施

包括养殖品种与数量、投食喂养、育苗孵化与引进、产销渠道与品牌,以及水体净化与循环、塘底处理、水体的功能分区、塘底形状与坡度、定期清淤、除草、消杀、保持正常水位、越冬透氧等生产管理细节。

1.4生产设施完备

包括电力设施、深水机井、泵、船、网、网箱、暗管、闸、增氧设备、蓄水池,以及岛、滩、坡的组合结构。

2、对精养方式的认定

是否构成精养鱼塘,对其价值有很大影响。养殖方式一般分为精养、半精养和一般饲养几种程度,不易区别和把握,主观性较强。作为区分精养和非精养的本质区别和指标,在实际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2.1养殖设施的完善性

包括水体生产设施、管理看护设施、交通联系设施等设施的齐备、完好,规模及占地比例适当。特别是水体生产设施,要水面开阔通风、塘体堤坝坚固、塘底处理工艺合理、无渍化、沉积营养物质丰富、水体浮游生物和悬浮有机物保有量适当、藻类生物丰富多样。

2.2养殖品种多样性或稀缺性

包括常规的鲫、草、鲤、鲢、鲇等食用鱼,以及由不同品种、规格及多样、密放、混养相结合的方式、其它水生生物构成的水体生态系统。对专门化养殖彩鲫、锦鲤等精品观赏鱼种的,因其对养殖环境要求较高也可以从品种上判断其精养程度。

2.3人工管理的精密性

包括鱼苗引进、饵料精细度和投饵规律、轮捕轮放、调节水质的理化和生物方法、病虫害防治防疫技术的日常记录和账目管理、水体循环净化周期和方式、增氧频次、日常巡视与采样监督等,也包括人工对鱼塘的地形地势、各功能池分隔、人工岛设计、布局的科学性、合理性。

2.4生产的连续性及可持续性

包括塘体结构和坝体的安全稳定性、常水位保持与水体更新、合理持续的养殖经营过程、持续的投入与维护、合理的鱼种比例及数量、合理的休渔与非停工散养等,并留有相应的记录和证据。生产的可持续性还包括土地权利的稳定性,无论是承包土地或流转土地,都应有正式的合同文书,载明土地使用年限、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等。

2.5环境生态的良好性

包括与居民点、工厂、道路特别是铁路、垃圾运输路远离或保持必要的距离,环境较僻静,周边较开阔,无水体(地表、地下水)污染、生活垃圾污染和其他环境污染,无人为扰动,有水塘湿生植物与岸体植被及周边农田、河渠相协调的生态环境。

3、适用收益性土地的评估路线

对征占鱼塘的补偿,以往的方式是参照耕地(主要是水田)的产值或者在耕地产值基础上提高一定幅度作为鱼塘产值,再结合“两费”的倍数确定补偿价格。这种传统方式存在着不足,主要是忽视了渔业生产和农田耕作两种截然不同的生产方式和产品的本质区别,没有体现渔业及产品作为粮食过腹转化的农产品增加值,把渔业生产看做简单平面式而没有当作立体式使用土地来处理,过于强调土地及水体的自然生产力而没有看到生物饲养工程的复杂性和重复性、日常性,忽视了现代养殖方式与观赏性鱼种的商品价值,忽视了休闲垂钓场地设施的衍生价值。对于有足够规模和生产能力的鱼塘,符合国土部、农业部设施农用地中“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相应附属设施用地”的规定和条件,应按设施农用地对待,同时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按农用地管理,性质区别于非农业建设用地。但作为一个整体的生产设施和有收益性土地,其仍然适用于收益性土地的评估路线,即可以采用收益还原法进行整体评估,这也尊重了经营性、收益性、工厂化养殖的客观事实,又尊重了传统的借鉴耕地产值的产值与倍数相结合的补偿理念。

由于鱼塘养殖属于特殊生产方式,采用收益还原法需要考虑制约因素很多,最重要问题包括客观收益、收益年限、风险因素、还原率等。要准确运用客观的市场单价。根据养殖品种、替代品种、市场价格现状及走势,谨慎结合成本、供求进行分析,推导未来的客观单价或单价区间。客观单价是市场认可的以平均劳动强度和稀缺性相结合的商品价格。要合理确定现有的及改进生产方式下的各品种产量和生产成本。确定产量和成本既考虑个体因素,同时要考虑常规饲养的平均水平。一般应聘请渔业水产管理部门或行业专业人员,根据本地常规鱼种一般养殖规律、池塘鱼苗鱼种培育及越冬技术规程、常规蓄水体积及有效生长空间、成长期、成活率、饵料系数、卫生防疫等综合判断产量。对于不以速成食用为用途的观赏鱼,还应该按其生长规律、筛选与保留、市场销售方式等,按各种规格完整的生长、销售、保留的平均周期,以可供市场投放的有效销售数量作为产量。在确定产量同时,按照正常合理经营的劳动强度,对所投入的鱼苗、饵料、防疫、筛选、净化、巡视、管理以及设施、折旧与损耗等,合理计入固定成本与流动成本,并按年度进行分摊。要适当考虑垂钓休闲的收益和景观价值。在确定客观收益时,可以考虑到场地经营行为的附加收益和综合利用价值,特别是对于生态环境好、僻静无干扰、交通相对方便的大型鱼塘,在养殖主业基础上,存在着附加功能,需要在价值上得到合理体现。但由于垂钓休闲收益的不确定性、不稳定性,很难衡量,一般可在基本收益基础上增加5%左右的比例。但对于以休闲垂钓功能为主、养殖生产为辅的生产经营方式,则需要用有效收益天数、收费标准、工具设备出租收入、经营成本、空置率等指标将整体收益按比例分解为经营收益和养殖收益,确定以场地营运收益和运行方式为主的评估路线。   在利用收益还原法评估鱼塘设施价格时,除重点考虑客观收益外,必须时刻注意风险因素。除已在未来市场价格波动、供求分析、各鱼种成活率、收益还原率的确定中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外,对于渔业生产必须考虑风险对价值的减损,这是对渔业生产高风险、相对脆弱性的理性考虑。这些风险主要来自灾难性气候和极端天气、渔业露天作业的自然特点、鱼池功能分区的自我调剂与保护能力、病虫害防疫与传染病、管理者文化技术素质、不可预见的外来侵扰等。风险因素减值至少在20%以上。

各地出台的鱼塘征收赔偿可能会因为当地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具体实施标准还请咨询当地政府拆迁部门。鱼塘征收牵涉到补偿金的计算、征收范围、土地利用程度及面积大小都需结合实地考察之后才能得出结果,如果在鱼塘征收过程中你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到当地政府依法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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