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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入股死亡能否继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公民死亡后其财产可以按照遗嘱继承,未立遗嘱的有人民法院判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时不可避免的需要征收或者征用属于公民的土地,事后被征地者能得到一笔征地补偿款,但若能得到征地补偿款入股死亡能继承吗?

一、能继承的财产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土地补偿费是国家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补偿给村集体的,村集体又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分配给丧失承包地的承包农户家庭,用于对失去耕地农户的损失补偿及安置。而土地补偿费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内部进行分配,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中的某一个人,更不是分配给这个家庭原承包人口中已死亡的人,而是对失地农户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不属于承包土地收益。据此,可以知道征土地补偿款并不属于遗产,所以不能适用继承法对征地补偿款补予以分割。

二、 征地补偿款入股死亡能继承吗?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即家庭承包是以农户为单位而不是以个人为单位,这就决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与一般意义上的继承不同。家庭成员之一死亡,并未导致农户的消亡,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并未终止,故以家庭为农村土地承包户的承包地并不发生继承。

具体分析:

1、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不是基于人口,而是基于地。征地补偿款按照家庭为单位发放,以家庭承包土地面积确定补偿款。家庭内部分配问题,由家庭内部自行解决。对已死亡或丧失家庭成员资格的人丧失了农户成员的身份,自然无法获得补偿,对于可能成为还未成为该农户成员的人也不能获得,所以只有农户现有成员才能获得。

2、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6条规定:“承包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补偿。”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地补偿费的主要目的是对失地农民预期损失的补偿,是对农民将来生产、生活的保障。已去世的家庭成员,除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中有其生前的投入外,均不能成为享受补偿的权利主体。

3、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5条规定:“家庭承包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家庭承包是以户为单位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内家庭部分成员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问题。家庭成员全部死亡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消灭,由发包方收回承包地。

以上律图小编所探讨的只是国家征占农村土地的情形,由于农村土地所有权以及使用权的特殊性,农村土地虽然是财产,但是不具备继承性,因此征地补偿款入股死亡后是不能继承的,只能按照规定将死亡者不算在能得到补偿金额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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